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地铁19号线自助饮料售货机机位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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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1-1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12-01 |
出租底价 |
1580 元/月/台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颜先生 于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5596、0571-****5358 |
联系地址 |
**市钱江**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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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1、出租标的权属证明仅限于相关地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权****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地铁****公司为授权经营管理主体,出租方据此对外公开招租。 2、出租标的清单详见《**地铁19号线自助饮料售货机机位租赁经营合同》(样本),以上自助饮料售货机机位以整体打包方式出租经营权,具体以实际提供的机位为准,详见附件《自助饮料售货机机位统计表》。 3、目前出租标的为出租状态,原租赁合同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原承租方对本次租赁权享有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原承租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次交易相关规则办理受让申请、报价手续,若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受让申请、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租赁权转让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580元/月/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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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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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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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原承租人成交的2026年1月1日起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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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自交付之日期起1个月。经营不满一年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地铁19号线自助饮料售货机机位租赁经营合同》的,经营准备期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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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年递增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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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最后一个租赁年度的3个月租金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承租方仅被允许在出租方指定位置放置自助饮料售货机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地铁19号线自助饮料售货机机位租赁经营合同》。并在《**地铁19号线自助饮料售货机机位租赁经营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以出租方提供的《**地铁19号线自助饮料售货机机位租赁经营合同》(样本)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意向承租方知悉并同意:自助售卖机机位租赁经营****政府部门许可销售的预包装饮料、预包装食品销售等,受让方提交承租申请时须承诺,承租后,销售的预包装饮料数量不少于产品总量的70%。 (4)意向承租方知悉并同意:经营机位的用电为有偿使用,月能耗费按100元/月/台计取,不足一个月的按天计取能耗费(一年按365天计算)。 (5)意向承租方知悉并同意:承租方自助饮料售货机进驻前,其机器的功能、机身外观、尺寸需得到出租方书面确认后方能进驻,设备的出厂年限为2022年1月1日后出厂(含本数)。 (6)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公司、****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近二年(2023年、2024年)未与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企业存在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在内的争议,且截至信息披露截止日未拖欠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企业款项。 (6)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已充分了解《**地铁19号线自助饮料售货机机位租赁经营合同》(样本)内容。 (7)意向承租方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确定的《**地铁19号线自助饮料售货机机位租赁经营合同》(样本)为准。 3、本租赁标的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租赁标的的原承租方获得本次租赁权的,按约定付清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本次租赁权的交付。 若承租方不是租赁标的原承租方的,在原合同租赁期满后,由出租方负责清退并腾空租赁标的。因租赁标的的原承租方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标的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等待期间不得要求退回租金、履约保证金或修改经营合同。实际交付时,由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起租日期为实际交付之日。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标的的原承租方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标的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承租方需承担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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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执行标准: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载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或等额外币(汇率以本项目报名****银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如意****公司、****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近二年(2023年、2024年)与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企业存在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在内的争议,或截至受让申请截止日仍拖欠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企业款项的,不接受受让。【执行标准:承租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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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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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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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陈经理 |
联系电话 |
135****3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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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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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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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15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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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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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地铁19号线自助饮料售货机机位租赁经营合同》及其附件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地铁19号线自助饮料售货机机位租赁经营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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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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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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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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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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