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局:
报来《关于审查******县林产业循环利用项目(二期)节能报告的请示》(西发改报〔2025〕7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5年第31号)和《**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符合国家节能降碳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代码:****。
(二)项目建设单位:****。
(三)项目建设地点:****市****工业园区A4-03地块。
(四)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2万吨磷酸法活性炭生产线,同时配备生产厂房、变配电系统、酸循环系统、水处理系统、尾气处理系统及生产辅助配套基础设施等。
(五)项目建设进度计划:该项目计划于2025年12月开工,预计2028年6月投产。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9071.34吨标准煤(当量值)/11983.92吨标准煤(等价值),计入**县“十五五”能源消费总量。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生物质燃料、柴油,其中年消耗电力1732.65万千瓦时,年消耗生物质燃料11684.88吨,年消耗柴油22.40吨。项目产品单位综合能耗不超过456.12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超过1.2145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达产后,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超过78128.33吨,计入**县“十五五”碳排放总量。产品单位碳排放不超过3.91吨二氧化碳/吨,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不超过7.96吨二氧化碳/万元。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为负面影响。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务院《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要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节能降碳工艺,选用高效节能降碳设备,落实各项节能降碳措施,确保项目能效、碳排放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碳排放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节能降碳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你局审核,同时报我委备案。
六、请你局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碳排放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如项目投产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等相关指标未达到本审查意见要求,对**县完成节能降碳目标造成不利影响,你局须跟踪督促项目单位采取有效的节能降碳措施,有效化解不利影响。你局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七、**县要做好节能挖潜和控煤减煤等工作,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加大绿电消费和绿证购买力度,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节能降碳目标。
八、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开展项目建设,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之日起2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发生重大变动、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高于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等未落实节能审查要求的,我委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我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等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688;****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
****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