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局
住所地:**省**市音西清昌大道57号
当事人2:****
住所地:**省**市**区华林路268号侨益大厦703单元
当事人3:****
住所地:**省**市**区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602室B区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举报函》反映,称2025******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中标人****(下称“环山物业”)拟支付的人均工资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存在实质性错误、评审专家未按标准评分,评审程序违法的情形。据此,本机关依法对本次采购项目启动监督检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局委托****(下称“立欣管理”)于2025年9月18日发布2025******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招标公告,合同包1采购预算金额:15,609,325.00元。本次采购项目于2025年10月9日发布结果公告,环山物业为中标供应商。截至本处理决定书出具之日起,****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认为: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修订)》(国家****总局令第140号)第二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总局统一发布。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监部门)在机构改****管理部门,因此电梯安全员证的核****管理部门承接。本次项目采购文件技术评审项“专业服务团队成员情况(四)”载明为“应急部门颁发的电梯安全管理员证”不符合法律规定。在监督处理过程中,采购人确认上述证书系原质监部门颁发的电梯安全管理员证,该技术评审项存在重大缺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五条、《财政****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 号)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工作。****委员会仍然进行评审,给予供应****管理部门颁发的“电梯安全管理员证”予以得分,修改了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其评审意见无效。因此,该举报事项成立,影响评审结果。
另,针对“中标人环山物业拟支付的人均工资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举报事项,本机关认为,本项目只要求投标人报价时充分考虑包含缴纳医社保费用(按月据实结算)及本服务项目其他的所有费用(包括所聘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并未要求投标人针对员工薪资等内容进行分项报价。评审专家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一致认定中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报价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违反法律及招标文件的规定。采购文件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合计293名****公司专业服务团队),******局3名专业服务人员(物业经理、工程部经理、保安队长****公司自行确定,不应包含在本次报价中。故,中标人在举报事项的回复中以物业服务人员296名计算得出人员最低工资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中标人在回复中称“人员工资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没有事实依据。中标人在投标中提交投标报价明确人员工资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后又在投诉答复中回复“人员工资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违反诚信信用原则。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存在举报人所述“中标人拟支付的人均工资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违反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核心要求”的情形。因此,该举报事项不成立。
综上,举报人反映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存在实质性错误、评审专家未按标准评分,评审程序违法的事项成立,反映中标人环山物业拟支付的人均工资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事项不成立。
鉴于本次采购项目只有一名中标候选人,且采购人****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本次采购项目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情形,依法予以废标,责****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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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