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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描述 | 房产及对应土地使用权 |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详见公示附件《资产清单》 |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1396.3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354.84 |
| 房屋总层数 | 7 | 使用期限说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06-12-31起2046-12-30止 |
| 房屋装饰情况 | 简装 |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抵押,其中15套住宅已出租,租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评估值为含增值税价值。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 2、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租方,应在挂牌期间向****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缴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3、本项目各房产/车位转让底价详见公示附件,若本项目形成竞价,竞价增值部分按各铺位各自转让底价占本项目转让底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4、标的资产成交后,受让方需自行了解并办理标的资产权属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涉及缴纳的相关税费等按照国家政策由双方各自承担,国家政策未明确的由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递交意向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具有房产购买以及过户等主体受让资格,已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披露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对标的现状予以认可,其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情况为由撤销申请,且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5、其****交易所备查文件。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 | ||
| 注册地(住所) | **市福****社区深南中路2039号核电大厦14楼1405室 |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集团有限公司 | ||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下,于信息披露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并在信息披露期满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交易保证金(具体详见保证金设定金额)交纳至****(以下****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资产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标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房屋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标的,并按照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认竞买人和竞买价格,再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最终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1****银行贷款的: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银行账户。受让方须同意,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总价款的20%(国家、****银行对交易首付另有规定且规定首付款比例更高的,从其规定)。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同意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需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0****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手续),按揭贷款部分直****银行账户。****银行同意贷款之和与受让价格的不足部分,受让方需得到贷款金额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该不足部分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若****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等其他****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或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署《产权交易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承诺在成为受让方后,同意以本标的资产现状交接,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2)承****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针对本地区房屋买卖制定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已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3)已知悉本房产处于租赁状态,同意继续履行转让方与承租人签署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由受让方决定是否与现承租方进行续签。(4)同意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采暖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5)承诺本受让方即为房产权证过户人。(6)同意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①无需银行贷款的: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银行账户。受让方须同意,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②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总价款的20%(国家、****银行对交易首付另有规定且规定首付款比例更高的,从其规定)。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同意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需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0****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手续),按揭贷款部分直****银行账户。****银行同意贷款之和与受让价格的不足部分,受让方需得到贷款金额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该不足部分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若****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等其他****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或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60.00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 |
| 展示地点 | 房屋所在地 |
| 联系人 | 熊依 |
| 联系电话 | 0750-****789 |
| 附件 | |||||
| 序号 | 名称 | ||||
| 1 | 资产清单.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