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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组配分类: | 取水许可审批 |
| 发布机构: | **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名称: | 2022年取水许可审批事项一览表(一)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2-07-01 09:18 |
| 序号 | 统一代码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许可项目 | 许可依据 | 收费标准 | 许可日期 | 批准文件 (文件标题、文号) |
| 1 | 913********9029624 | **省******公司 | 夏守义 | 取水许可 | 1.《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直接**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费。第三条第一款:****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第十四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3月13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九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4.《**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12号公布,2017年省政府令第279号修改)第九条:取水许可按照下列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一)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在2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取用地下水和水力发电单站装机50万千瓦以上,****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钢铁和装机6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建设项目取水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2000万立方米,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或者水力发电单站装机不满50万千瓦,****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除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钢铁以外的和装机不满60万千瓦的火电建设项目,****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不满700万立方米、地下水不满500万立方米,****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跨行政区域取水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其指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利用同种水源,并有多个取水口的,应当按照各取水口取水量之和****机关。 5.《****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将“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审批”和“取水许可”合并为“取水许可”。 6.《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3项“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审批”。 | 无 | 2022.4.29 | 水政〔2022〕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