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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名 称:****
地 址:******广场1号楼商铺227铺
经济类型:****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
法定代表人姓名:蔡林姿
任何单位或个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对象存在以下问题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提出听证申请的,须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公示时限:2025年11月18日至2025年12月1日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幼儿园参照执行。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0578-****108
受理机关:******体育局
通讯地址:**省****服务中心3楼B区14窗口
邮 编:323800
******体育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