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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17
忻审管社许〔2025〕107号
**市爱婴月嫂****学校:
你单位提交的《变更举办者、校长》申请材料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实施办法》、《关于****保障部在**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和《****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了审核,认为符合告知承诺等相关规定的条件、标准,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单位举办者、校长由“杨爱英”变更为“张耀元”。
忻****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