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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恒昱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00MA484G4C08
一、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及作出的处理决定
本机关收到审计报告,****公司****中心建设—青创基地装饰装修工程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中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该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参照《**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豫财法〔2021〕3号),对你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的处罚。
三、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本行政处罚决定信****市政府采购网公告。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17日
行政机关名称:****财政局
地址:**县兴华中路33号
联系电话:0379-****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