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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25年11月14****公司以顺丰快递方式寄达的关于电子胃肠镜系统项目(编号:****)项目有关问题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单位,****小组协助进行核实,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公司质疑事项1中提出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一)全数字化内窥镜图像处理器“▲21、兼容内窥镜:可兼容高清电子胃、肠镜,高清治疗电子胃、肠镜,光学放大胃、肠镜,高清经鼻内镜,高清电子十二指肠镜,双钳道电子胃镜,小肠镜,环扫/扇扫超声胃镜,超声支气管镜,高清支气管镜,高清鼻咽喉镜”此条参数在国内已上市电子胃肠镜品牌属于独家参数,****公司满足此参数条件,不满足三家品牌要求,具有明显指向性。本次成交结果疑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本项目为富士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严重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质疑事项2:在评标过程中,****公司提供的电子胃肠镜不符合招标文件,竞标货物是全新的、未经改装的、合格的、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及要求的货物。
质疑事项3:本次招标过程疑似存在违法围标行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一)全数字化内窥镜图像处理器“▲21、兼容内窥镜:可兼容高清电子胃、肠镜,高清治疗电子胃、肠镜,光学放大胃、肠镜,高清经鼻内镜,高清电子十二指肠镜,双钳道电子胃镜,小肠镜,环扫/扇扫超声胃镜,超声支气管镜,高清支气管镜,高清鼻咽喉镜”此条参数在国内已上市电子胃肠镜品牌属于独家参数,****公司满足此参数条件,不满足三家品牌要求,如果竞标产品电子胃肠镜为一个竞标整体产品,不能进行改装出现不同品牌的部件,那么****公司、**市****公司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疑似存在违法围标行为,这种围标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
1、经核查,采购需求中“(一)▲21、兼容内窥镜:可兼容高清电子胃、肠镜,高清治疗电子胃、肠镜,光学放大胃、肠镜,高清经鼻内镜,高清电子十二指肠镜,双钳道电子胃镜,小肠镜,环扫/扇扫超声胃镜,超声支气管镜,高清支气管镜,高清鼻咽喉镜”的要求,一是采购人根据项目实质性需求进行设置,以满足临床使用科室对产品多功能多兼容性要求,即在满足日常胃肠镜检查的基础上开展新技术如早癌(放大镜),EMR(治疗胃、肠镜),ESD(治疗胃、肠镜),ERCP(十二指肠镜),EUS(环扫/扇扫超声胃镜),而且在已有系统基础上只需增加支气管镜,鼻咽喉镜等就可以满足多科室需求,以发挥设备最大效能,以便于拓展医疗诊疗平台。二是市场竞争性充分,市面上符合该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的品牌至少有三家,且参数设置合理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三是参数设置具备开放性,仅针对强度功能进行具体描述要求,没有特别指向特有品牌。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及第九条中“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采购需求设置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实际需求及相关法规,且市面上符合该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的品牌不少于三家,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贵公司质疑材料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有效证明符合此参数条件的供应商不满足三家品牌。
2、经核查,贵公司在竞标报价表中的标的名称未按照谈判文件的标的名称响应,贵公司未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
3、本项目公开在网络发布,全流程电子标,任何潜在供应商均可以线上报名获取文件及提交响应文件参与竞标,贵公司质疑材料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存在围标行为。采购需求中“(一)▲21、兼容内窥镜:可兼容高清电子胃、肠镜,高清治疗电子胃、肠镜,光学放大胃、肠镜,高清经鼻内镜,高清电子十二指肠镜,双钳道电子胃镜,小肠镜,环扫/扇扫超声胃镜,超声支气管镜,高清支气管镜,高清鼻咽喉镜”此条参数,一是采购人根据项目实质性需求进行设置,以满足临床使用科室对产品多功能多兼容性要求,即在满足日常胃肠镜检查的基础上开展新技术如早癌(放大镜),EMR(治疗胃、肠镜),ESD(治疗胃、肠镜),ERCP(十二指肠镜),EUS(环扫/扇扫超声胃镜),而且在已有系统基础上只需增加支气管镜,鼻咽喉镜等就可以满足多科室需求,以发挥设备最大效能,以便于拓展医疗诊疗平台。二是市场竞争性充分,市面上符合该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的品牌至少有三家,且参数设置合理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三是参数设置具备开放性,仅针对强度功能进行具体描述要求,没有特别指向特有品牌。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及第九条中“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采购需求设置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实际需求及相关法规,且市面上符合该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的品牌不少于三家,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25年11月18日
附件信息:
关于电子胃肠镜系统项目的质疑答复函.pdf (0.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