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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局多次与你单位联系未果,邮寄文书亦被退回,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你单位。周冬亮(身份证号码:362202********4610)于2025年11月13日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当日受理。申请人称:其是你单位职工。2025年10月18日15时20分左右,周冬亮在**年产45GWh锂电子电池电芯和模组生产项目施工合同(1#厂房)9号楼辅房粉刷窗户时,不慎从活动架上摔下,造成左季肋部受伤。现要求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你单位若认为不是工伤,请于本通知书视为送达之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起10日内,向本局(地址:**省**县魏塘街道谈公北路135号,联系电话:0573-****1617)提供相应证据,如逾期提交或不提交证据的,本局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2025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