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年11月17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1月17日-2025年11月2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24-****3683 ****2627
联系地址:**市**区市府大路260****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全胜2×350MW热电项目 | **市**区马三家街道曹台村北侧,****中心产业园内 | **** | **化大生态****公司 | 已获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胜2×350MW热电项目核准的批复》(辽发改能源〔2024〕539号) |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 本项目为**项目,位于**市**区马三家街道曹台村北侧,****中心产业园内。项目**2台1095吨/小时超临界煤粉炉及2台350兆瓦超临界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供水系统、电气系统、热力系统、燃料及输煤系统、除灰渣系统、烟气处理系统等公辅设施,**1条2.22公里的铁路专用线。建成投产后最大供热能力950兆瓦,年供热量9.35×106吉焦,最大供热面积2436.4万平方米;年发电量2.59×106兆千瓦时,并入当地电网。 项目总投资36711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524万元;供****处理厂中水工程提供(市政用水作为备用水源),供电、供暖来源厂内自产,排水依托市政设施。 |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锅炉烟气应采用“低氮燃烧+SCR联合脱硝(脱硝剂为尿素)+低低温静电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处理后,通过1根195米高烟囱(DA001)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等污染物浓度均应满足《****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T3134-2019);氨逃逸质量浓度应满足《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工艺设计要求。**锅炉烟气应按要求落实在线监测措施,并与生态部门联网(含氨逃逸在线监测设备)。 碎煤工序应设置在封闭碎煤机室内,产生的废气应经负压收集至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8米高排气筒(DA012)排放;煤仓间产生废气均应经各自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2根52米高排气筒(DA015-DA026)排放;转运站废气均应经负压收集至各自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5根排气筒排放(15米DA007、16米DA008、15米DA009、35米DA010、53米DA011);灰仓废气均应经各自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根27米高排气筒(DA002-DA004)排放;渣仓废气均应经各自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根20米高排气筒(DA005、DA006)排放;石灰石粉仓废气均应经各自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根20米高排气筒(DA013、DA014)排放;事故贮灰库废气均应经各自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根50米高排气筒(DA028、DA029)排放。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 危废贮存库产生的废气应经负压收集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27)排放。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要求。 煤场、翻车机室、脱硫石膏库应封闭,并设置喷淋降尘措施;石灰、碳酸钠均应采用密闭筒仓贮存,产生的废气经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硫酸储罐、盐酸储罐均应设置酸雾水封吸收器。厂界处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要求;氨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 项目应合理选择运输工具及运输路线,煤炭等大宗物料采用铁路运输方式,石灰石、灰渣、脱硫石膏等应采用新能源或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绿色低碳运输方式。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同时,应加强节能降碳管理,严格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规定编制并上报温室气体年度排放报告。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运营期脱硫废水应经脱硫废水处理系统(采用“中和+絮凝+沉淀+过滤+浓缩”工艺,处理规模16立方米/小时)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灰渣加湿及冷却塔补水。含煤废水应经含煤废水处理系统(采用“絮凝+沉淀”工艺,处理规模为30立方米/小时)处理后,全部回用于输煤系统。含油废水应经含油废水处理系统(采用“隔油+气浮+过滤”工艺,处理规模为3立方米/小时)处理后,与工业废水共同排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采用“中和+沉淀”工艺,处理规模为60立方米/小时)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再生水深度处理系统。凝结水处理树脂再生废水回用于脱硫系统用水。采暖季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反渗透浓排水回用于脱硫系统,超滤和EDI排水与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均应经循环水排水处理系统(采用“石灰软水+碳酸钠软水+过滤”工艺,处理规模为300立方米/小时)处理后,部分回用于脱硫系统,其余回用于锅炉补水处理系统;非采暖期超滤和EDI排水与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应经循环水排水处理系统处理后,部分回用于脱硫系统,其余部分与经化粪池的生活污水共同通过市政管网****处理厂集中处理,主要污染物应满足《**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要求。废水总排口应按要求落实在线监测措施,并与生态部门联网。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优化厂区布局,采取相应的降噪、消声、隔声和减振等措施。厂房应进行封闭,锅炉对空排汽口、锅炉房送引风机进出口、氧化风机以及安全阀排汽口应装设消声器,各种泵的进出口应采用减振软接头,再经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声环境保护目标(曹台村)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项目应通过采取翻车机设置在封闭翻车机室内、火车限速(不高于30公里/小时)、合理安排运输装卸时间等措施,确保铁路专用线配套区北、东、西厂界分别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类、3类、4类标准要求,南厂界满足1类、4类标准要求;铁路专用线沿线评价范围内噪声值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4b类标准要求,声环境保护目标(岔路村)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1类标准要求。 项目应采用轻轴重的动力车,定期对钢轨进行打磨、上油等措施,振动应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含油沾染物、废矿物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化验废液、废变压器油、废催化剂、废铅蓄电池、油泥等危险废物,应收集后分类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分类分区暂存于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要求建设的危废贮存库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炉渣、飞灰、脱硫石膏、废反渗透膜、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布袋、工业废水污泥、煤泥、除尘灰等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中,炉渣、飞灰及脱硫石膏应分别贮存于全封闭的渣仓、灰仓及脱硫石膏库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原则上炉渣、飞灰应日产日清,特殊情况无法外运时应及时送事故灰库以及事故渣库临时贮存,严禁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场地暂存或中转;煤泥全部回用于锅炉;废反渗透膜、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布袋、除尘灰及工业废水污泥应收集后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暂存于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的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脱硫废水污泥依据鉴别结果进行处置,鉴别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项目应将渣仓、危废贮存库、煤场、事故灰库、柴油罐区、灰仓、脱硫塔、脱硫综合楼、翻车机室、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再生水深度处理系统、初期雨水收集池、化学水处理车间、含油废水处理系统、事故油池等等所在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将碎煤机室、锅炉房、煤仓间、循环水泵房、冷却塔、综**泵房及水池、汽车库等所在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你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管理,加强对固体废物贮存等环节的抑尘措施,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5.落实电磁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后厂界工频电场场强和工频磁感应强度应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2014)相关要求。 6.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 项目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