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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由我司组织招标的****堆高机叉车采购项目(招标编号: ****)有关事项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如下:
1. 招标文件 第一卷 商务文件 第18页 商务部分评分PB 第7条品牌业绩情况
原内容:投根据投标人所投产品在2022年至今,在中华人民**国境内及境外制造销售同类电动堆高机的业绩证明材料。在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基础上,最高销售业绩者得2分,根据排名依次减少0.5分,减完为止。
注:有效业绩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人须对其提供的上述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非电动堆高机的其他类型电动设备交货业绩不属于本项目的业绩统计范围)。
修改为:根据投标人所投产品在2022年至今,在中华人民**国境内及境外制造销售同类电动叉车的业绩证明材料。在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基础上,最高销售业绩者得2分,根据排名依次减少0.5分,减完为止。
注:有效业绩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人须对其提供的上述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非电动叉车的其他类型电动设备交货业绩不属于本项目的业绩统计范围)。
招标文件中其他相关部分也做相同修改。
本“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 期: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