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由于**县****基地地块1、地块2、地块7规划用途一致,****基地,属居住用地(R);委托单位一致,皆为****;同属于**县****基地地块组卷批次;地形相同且无断裂阻隔,同时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合并调查,具备合并调查的合理性,故而进行合并调查。
**县****基地地块1、地块2、地块7位于**县河流镇,调查地块包含3个地块,分别为**县****基地地块1、地块2和地块7,其中地块(1)393m2,地块(2)290m2,地块(7)8129m2,调查地块总占地面积为8812m2,地块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17.63482°、北纬37.59215°。其中,地块1位于河流镇**路以南,陈家联村以西,四至范围为北至**路,南至陈家联村农用地,**陈家联村,西至陈家联村农用地;地块2位于河流镇**路以西,大耿村以南,四至范围为北至大耿村,南至大耿村农用地,****路,西至大耿村;地块7位于滨阳路以北,邢坞村以西,四至范围为北至大庙联村坑塘水面、农用地,南至滨阳路,**大庙联村-邢坞村,西至大庙联村农用地。
地块用地历史不涉及工业企业,地块1为河流镇陈家联村水浇地(393m2),地块2为河流镇河流新村其他草地(289m2)、设施农用地(1m2);地块7为河流镇大庙联村水浇地(1457m2)、果园(2452m2)、乔木林地(1029m2)、其他林地(1007m2)、坑塘水面(2050m2)和沟渠(134m2),土地所有权归**县河流镇陈家联村、大庙联村和河流新村所有。根据《**县河流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该地****基地,属居住用地(R)。
为了调查清楚该地块污染状况,减少土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确保人体健康和安全,受****委托,****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成立了调查工作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地块及其周边区域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对熟悉地块环境管理情况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县****基地地块1、地块2、地块7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第一阶段调查结果表明地块及相邻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不存在确定的、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发布稿)》(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