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持有的******超市有限公司1户债权资产进行公开处置,现予以公告。
资产名称:******超市有限公司1户债权
所 在 地:**省**市
债权总额:75,989,697.21元
担保方式:保证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基准日2025年10月20日,债权总额为75,989,697.21元,其中本金22,265,316.34元,利(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共计53,724,380.87元,其他费用0.00元,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按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为准,保证****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债权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基准日:2025年10月20日,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 序号 |
债务人 名称 |
本金余额 |
利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 |
其他费用 |
债权合计 |
诉讼情况 |
担保情况 |
| 1 |
******超市有限公司 |
22,265,316.34 |
53,724,380.87 |
0.00 |
75,989,697.21 |
执行 |
保证:**县房****公司、**南****公司、**南州荣信****公司、罗永泽、罗永良、袁朝龙、袁廷秀、袁朝丽、黄森、王成荣、鲁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 合计 |
|
22,265,316.34 |
53,724,380.87 |
0.00 |
75,989,697.21 |
|
|
二、诉执情况
本债权项下主债权及担保权利已经贵****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判决结果如下:“一、原告****银行****公司与被告******超市有限公司签订的兴农商银(2015)年流贷字第6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由被告******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银行****公司借款本金****2436.41元以及利息、复利、逾期罚息(其中,截止至2017年12月8日,利息、复利、逾期罚息共计****751.57元;从2017年12月9日起,逾期罚息以本金****2436.4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39‰计算、复利以未偿付的利息****5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39‰计算)……被告王成荣、鲁玲、**县房****公司、罗永泽、罗永良、袁朝龙、袁廷秀、袁朝丽、黄森、**南****公司、**南州荣信****公司共同对第一判项向原告****银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后依据上述判决申请执行,执行案件号为(2019)黔23执57号,该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又经多次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件号分别为(2020)黔23执恢41号、(2020)黔23执恢42号、(2021)黔23执恢37号,目前状态为终结执行。
三、债务人及担保人概况
(一)债务人******超市有限公司
该企业成立于1999年6月30日,位于**省**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办事处**路与凤仪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唐荣文,****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营业务:家用电器,针纺织品,五金交电,文化用品,钟表眼镜,日用百货,塑料制品、玻璃制品,卷烟、雪茄烟,直接入口食品,非直接入口食品,预包装食品,冷冻(藏)食品,农副产品、水产品,粮食及其制品,茶叶,酒类,化妆品,食盐,粮油销售,金银、珠宝饰品销售;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零售。房屋、柜台租赁,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目前经营现状为存续。
(二)保证人**县房****公司、**南****公司、**南州荣信****公司、罗永泽、罗永良、袁朝龙、袁廷秀、袁朝丽、黄森、王成荣、鲁玲
1.**县房****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3月24日,位于**县盘水街道普天大道文笔新苑2号楼,****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罗永泽,注册资本3500万元,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安装、建材销售。目前经营现状为存续。
2.**南****公司。该企业成立于1998年6月18日,位于**省****市盘江路57号,****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袁朝龙,实际控制人为袁廷秀,注册资本300万元,主营业务:服装、建材、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物流配送、农产品批发。2017年6月29日被吊销,未注销。
3.**南州荣信****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10年5月6日,位于**省****市**街117号,****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王成荣,注册资本5000万元,主营业务:仓储、装卸服务、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易燃品除外)、橡胶制品、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危化品除外)矿产品、农副产品批零兼营、代购代销、动产抵(质)押融资仓储服务、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仓储服务、仓单质押监管、动产质押静态及动态监管、仓储租赁、货物代管。目前经营现状为存续。
4.王成荣、鲁玲、罗永泽、罗永良、袁朝龙、袁廷秀、袁朝丽、黄森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联系电话 |
| 罗永泽 |
男 |
汉族 |
****231962****0018 |
**省**县水镇西街 |
/ |
| 罗永良 |
男 |
汉族 |
****231970****0010 |
**省**县水镇西街 |
/ |
| 袁朝龙 |
男 |
汉族 |
****211971****0038 |
**市盘江路57号 |
/ |
| 袁廷秀 |
女 |
汉族 |
****211955****0040 |
**市盘江路57号 |
/ |
| 袁朝丽 |
女 |
汉族 |
****211971****0023 |
**市盘江路57号 |
/ |
| 黄森 |
男 |
彝族 |
****211969****0012 |
**市川祖街9号1栋104 |
/ |
| 王成荣 |
男 |
汉族 |
****211968****0113 |
**省**市**街二巷37号 2-401号 |
/ |
| 鲁玲 |
女 |
汉族 |
****211971****0123 |
**省**市**街二巷37号2-401号 |
/ |
四、资产亮点
本债权系保证担保债权,存在多个自然人保证人和法人保证人,意向投资人可通过诉讼执行的方式查控保证人名下资产获得受偿,有一定的投资价值。
五、瑕疵披露
上述债权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一)上述债权资产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二)债权金额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而致与实际金额不符、存在应付而未付费用或已支付而未扣减的情形;
(三)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可能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
(四)主从债权经司法程序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仲裁或执行主体、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五)债权历时较长,有关时效可能已届满,****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六)抵质押物可能存在多个抵质押权人或已经被处置的情况。
六、交易对象与交易条件
(一)交易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2、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资产转让的****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及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人为自然人的,不属于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担保****公司;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亦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3、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标的资产原涉及的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其关联方及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委托的主体;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七、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8日
有效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有效 。
八、处置方式:
按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竞价转让、债务重组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张先生、梁先生 联系电话:0851-****2673
****9530
通讯地址:**市**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幢1单元4层
受理举报事项
分****纪委办公室)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851-****5427
****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