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疑 质疑内容: 2、业绩要求 2.2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 投标货物制造商自 2022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向使用单位供货的满足下列要求类似产品净水材料(阳离子聚丙烯酰胺(固体))销售业绩: 供货数量达到: 200吨及以上 (注:提供的业绩包含本次投标货物类别和其他货物类别的,业绩中的本次投标货物类别部分的供货数量须达到该数量要求) (1)同时设置了2.1投标人业绩和2.2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时: 投标人以制造商身份投标的:提供2.2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 投标人以代理商或经销商身份投标的:同时提供2.1投标人业绩和2.2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 据我司了解,贵司往年招标聚丙烯酰胺招标,在代理商或经销商业绩要求时,均表明:投标人以代理商或经销商身份投标的:提供2.1投标人业绩和2.2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的其中之一即可,此次招标要求:投标人以代理商或经销商身份投标的:同时提供2.1投标人业绩和2.2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显然这样设置具有一定的偏袒性,排除了部分优质且潜在的供应商,建议修改为: 投标货物制造商自 2022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向使用单位供货的满足下列要求类似产品净水材料(阳离子聚丙烯酰胺(固体))销售业绩: 供货数量达到: 200吨及以上 (注:提供的业绩包含本次投标货物类别和其他货物类别的,业绩中的本次投标货物类别部分的供货数量须达到该数量要求) (1)同时设置了2.1投标人业绩和2.2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时: 投标人以制造商身份投标的:提供2.2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 投标人以代理商或经销商身份投标的:提供2.1投标人业绩或2.2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的其中之一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