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浏阳市公安局交管执法涉案车辆扣留、拖移及其停放保管等服务 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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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合同预览
****交管执法涉案车辆扣留、拖移及其停放保管等服务 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
采购人地址: **省**市白沙中路9号
供应商(乙方): ****
供应商地址: **省**市****开发区巴陵东路382号

依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交管执法涉案车辆扣留、拖移及其停放保管等服务 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交管执法涉案车辆扣留、拖移及其停放保管等服务 其他服务 详见服务要求 3 ****000
合计金额小写: ****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玖佰伍拾伍万捌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合同总价****000元,单价****000元/年,服务期限3年,本项目为费用包干方式,服务期内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的交管执法涉案车辆施救、停放、保管等服务需求,甲方不另行增加任何费用。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场地要求

1.1 乙方须在**市范围内自有或租赁(租赁期要大于本项目服务合同期限)场地建立施救站(点),场地手续要完备。本项目在全市范围内设**市**站、沿溪站、北盛站三个施救站,**市**站再分设大瑶站点和跃龙站点,北盛站再分设**站点,共三个施救站、三个施救点。

1.2 场地的面积及所在区域应充分满足辖区交管执法车辆停放保管工作需要并全部用于建设施救站(点),不得挪作他用。**市**站、沿溪站、北盛站、大瑶站点、跃龙站点、**站点,以上所有施救站(点)总面积不少于60亩,其中**站面积不少于20亩,北盛站面积不少于16亩。若面积不足以满足扣留车辆需求,****停车场****停车场),新增停车场须符合场地建设标准并经甲方审批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因场地面积和使用时限未能满足甲方工作需要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1.3 施救站(点)内部应统一建设标准,实现功能分区,包括办公区、员工生活区、保安室、群众接待室、值班室、卫生间,能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1.4 施救站(点)外观标识应统一,设醒目标识标牌,有四周封闭的围挡或围墙,施救站(点)须在导航软件上有定位(方便群众查找)。地面平整、夯实,无积水沉陷,被扣留车辆实行分时、分区、分类停放。

1.5 施救站(点)大门口须设置公示栏,公示栏应包括收费标准、收费内容、投诉电话等内容。

2.人员配置要求

2.1 乙方为本项目的人员配备不少于24人,其中持有B照及以上驾驶证件的施救车辆驾驶人员不少于15人。每个施救站(点)需结合辖区、各站、点交管执法实际,满足甲方日常工作需求,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施救人员以及后勤保障人员,如遇紧急情况工作人员可在项目范围内自由调配。

2.2 乙方要安排足量的值班人员值班备勤,保障车况良好,服务群众。每台车外出作业时配备作业人员,保证设备完好,特别是夜间作业的工作需求。乙方必须根据甲方适时工作需要,对施救站(点)人员人数和工作种类进行增加或变更,因人员数量、工作内容变更后无人胜任等原因未能满足甲方工作需要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2.3 乙方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了难,不得私自使用、破坏涉案车辆,不得私自抽取车辆汽油、柴油等燃料,不得挪用或侵占涉案车辆的随车物品、车辆配件,如因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4 严禁工作人员工作期间酒(毒)驾和疲劳驾驶,乙方的工作人员在驾车、作业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工伤事故和其他意外伤害事件,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和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5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救站(点),必须进入施救站(点)的要求全程有乙方工作人员陪同、监督,以防止涉案车辆及随车物品等财物在场内被人为损坏或盗走。

2.6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与所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及社会保险,配备个人防护装备,统一着装、统一佩戴作业上岗证。乙方所聘司机应持与所驾驶车辆相符合的驾驶证,具备相应的施救服务技能。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3.1 乙方须配备能满足项目服务需求的施救车辆,车辆配置不少于14辆。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要求车辆为自有),其中重型专项作业车2辆,中型专项作业车12辆。

3.2 根据甲方执法工作需要,乙方具备遇紧急情况下随时调度相关施救车辆的能力,包括不限于吊车、叉车等其他特种作业车型,确保特殊施救工作的正常开展。

3.3 所有车辆须确保车况良好,统一外观标识,体现乙方名称及投诉电话。保证手续齐全,所有机动车需按照法律规定购买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及其他商业险种,确保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持续有效。同时,乙方投入的车辆须在有效期内,对提供的服务车辆应定期进行保养、年检、维修更新等,如发现车况差的车辆服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3.4 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每个施救站(点)须配备消防设施设备,所投入的消防设施设备数量及性能均需满足本项目的需求,至少配备消防沙池、灭火器、锥形筒、防水手套、防盗视频监控系统、反光作业背心等。乙方应根据施救站(点)实际情况和消防要求适时进行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更**添加,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服务期内因消防、安全生产等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3.5 监控设备:乙方须在施救站(点)建设内部监控系统,按实际需要安装摄像机,确保施救站(点)内监控全覆盖无死角,乙方应保证场内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甲方可随时通过后台查看场内情况,相关监控后台设备(含电脑、网络通讯)的配备及日常维护均由乙方承担,施救站(点)的外远程监控系统安装,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3.6 施救辅助设备:乙方须配备有切割机、警示牌、警戒带、锥形筒、拖车辅助轮、摄像摄影器材、通讯器材、破拆器材、应急物品及其它必备的辅助设备。

3.7 乙方须对每个施救站(点)的安全负责,对停放在施救站(点)内的车辆须做好防火、防潮、防水、防盗、防雷击、防灾(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防事故(人为破坏等)等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服务措施。站点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8施救站(点)严禁停放载有危险化学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乙方须在该类车辆入场前,要求车主方及时转运,不允许装载上述物品的车辆在施救站(点)停放。

4.其他要求

4.1甲方对乙方场地建设、车辆设施、人员要求、服务质量具有指导监督权,乙方的场地建设、车辆设施、人员要求必须有利于车辆拖移、停放、保管等服务,符合甲方的使用要求,并按工作需要要求乙方适时增加场地、人员、设施设备,增加场地、人员、设施设备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4.2甲方所有扣留、拖移车辆放行只能由甲方行使,甲方放行车辆时必须开具《车辆放行单》或《返还物品凭证》。乙方对甲方开具的《车辆放行单》或《返还物品凭证》无否决权。对超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或无主车辆,由甲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涉案车辆清理、拍卖及残值处理,同时做好台账移交等相关工作。

4.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建立好涉案车辆管理台账,严格执行车辆出入管理制度,对交管部门委托扣留、拖移的涉案车辆均需开具《收车保管凭证》给甲方。按规定及时通过“湘交扣”APP录入涉案财务管理系统,做好车辆入场、出场登记,严格执行涉案车辆保管规定,不得私自放行、违规处理涉案车辆,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切后果概由乙方承担。

4.4乙方必须服从服务甲方管理,服务期内服务人员不得向当事人索要钱物、不得故意刁难,不得乱收费等。如服务人员有以上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该服务人员进行警告、罚款、调离、辞退等处理措施,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发生上述情况时乙方要积极应对,作出包括但不限于向当事人退款、道歉等措施,及时消除由此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4.5因突发性自然灾害救援和大型警保卫等工作(短期)需要,乙方必须在甲方的指挥下无偿开展救援、清障等服务工作。

4.6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建立、使用施救站(点)涉案车辆管理系统,确保所有车辆在系统中流转,包括进出车辆照片、电子台账等,并保证甲方可随时通过涉案财物系统、网络远程查看、审核和监督。

4.7乙方须确保扣留车辆的安全,对停放在施救站(点)场地内的车辆要做好防火、防盗等保管工作。乙方在保管车辆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保管车辆及保管车载物品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8乙方所有施救站(点)必须保证24小时有专人值班备勤,并与交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确保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施救。

4.9乙方施救工作必须迅速及时、规范有效、安全文明。无特殊情况下,接到交管部门指令后**不超过半小时、乡镇不超过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快速施救。

4.10交通违法和事故车辆开具放车单1日内,乙方不得向车主收取停车费,超过1日后来领取的,乙方可向车主收取物价核定的超期滞留停车保管费(从开具放车单1日后开始计算车辆滞留天数)。另外,交通事故车辆涉及施救的,乙方可向当事人收取事故施救费(注:超期滞留车指已开具放车单但未取车);当事人不来领取或无主车辆交通事故施救费由甲方统一处理,在强制报废时,可由报废中标单位按物价部门评估价格支付该笔费用

4.11乙方在对涉案车辆施救、拖曳、停放保管、放车及其他生产作业过程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12乙方必须保证被扣留涉案车辆的完整性,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拆卸、变卖处置涉案车辆。否则,乙方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其它法律责任。

4.13本次标的包括********派出所交管中队行政执法业务。

4.14乙方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出售、泄密执法部门所扣车辆、涉及人员及物品信息,不得向任何人通风报信,不得利用工作平台或系统违规查询信息,不得利用信息牟利,所使用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必须做足安全措施,防止资料泄露,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15乙方可对事故车辆救援进行有偿服务,乙方可参照相关部门有关有偿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和车主协商对事故车辆救援进行收费。其经济行为不包括在本标的的范围内。

4.16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但必须解决遗留问题。

4.17甲方对乙方的所有工作有知情权及监督指导权,有权要求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求整改,但不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自主权。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96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一个服务年度第一季度,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96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一个服务年度第二季度,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96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一个服务年度第三季度,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96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一个服务年度第四季度,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96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二个服务年度第一季度,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96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二个服务年度第二季度,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96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二个服务年度第三季度,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96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二个服务年度第四季度,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96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三个服务年度第一季度,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96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三个服务年度第二季度,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96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三个服务年度第三季度,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96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三个服务年度第四季度,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结合考核结果,按季支付。甲方每季度根据《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每季度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核算上一个季度的应付款项,乙方根据甲方核算金额开具合法合规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一个季度的费用。



收款账户: ****银行****公司**东茅岭支行(****:430********052500936)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1-14 —— 2028-11-13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的**市辖区范围内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的服务要求及内容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的商务要求及内容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如有)及其他相关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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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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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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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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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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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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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其**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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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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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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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周立强 法定代表人: 易芬明
委托代理人: 雷觉 委托代理人: 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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