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靖县黑色金属铸造项目拟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审批
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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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黑色金属铸造项目拟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1-07

****环境局**分局

关于**县黑色金属铸造项目拟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县黑色金属铸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批复,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2025年11月13日(共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馈。

联系地址:保****开发区****环境局**分局

联系电话:0743-****463

邮 编:4165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县黑色金属铸造项目

建设地点

**钟**工业组团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湘西****公司

项目概况

**县黑色金属铸造项目选址位于**钟**工业组团,项目拟投资8000元万,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厂房1栋(含生产线、原料堆放区、成品仓库和模具仓库等)、1栋办公楼(含化验室)及配套的公用、环保工程等。建设年产3000吨铸件,产品包括:国六乘用车发动机进气门座圈配件1000吨,民用船方向动力配件750吨,增压水泵配件500吨和农业机械配件750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建设期环境管理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按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细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相应环保投资。

(二)水污染防治。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园区生活污水管网;施工废水经临时沉砂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项目场地洒水抑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基础开挖等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工序应避开雨季作业。

(三)大气污染防治。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施工场地必须严格落实“6个100%”,即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施工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建****公司清运处理。

(五)噪声污染防治。主要机械设备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震措施,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各类机械。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在晚22:00时~次日早6:00时期间施工的,需按程序报批。

二、项目营运期环境管理要求

(一)水污染防治。生活污水经****园区生活污水管网,****园区污水处理厂;中混砂、造型环节用水将全部以水蒸气形式损失,不外排;中频炉间接冷却水经冷却循环水池处理后,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按要求严格落实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原料区和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区域防渗要求,防止地下水和土壤污染。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项目采用电加热,不涉及其他燃料。熔炼、浇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一并进入袋式除尘+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造型、制芯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一并进入袋式除尘+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落砂处理粉尘、落砂粉尘、混砂粉尘经集气系统收集后一并进入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抛丸粉尘经设备自带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油烟管道屋顶达标排放。

生铁、碳钢、炉料等散装物料和石英砂、成品覆膜砂等粉状物料应储存于半封闭原料区中;醇基系列涂型剂、树脂等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中,并放置室内;物料传送应严格做好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量。

(三)固体废物防治。生活垃圾由厂内垃圾桶分类收集,定期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厨余垃圾收集后委托有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熔炼炉渣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综合利用;旧树脂砂、浇冒口边角料、不合格产品收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废树脂砂、除尘粉尘、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覆膜砂全部交由厂家回收处理。

沾有乳化油铁屑及边角料、机油、树脂、固化剂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平面合理布置,有效利用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减小噪声排放;优先选用低噪声型生产设备,并对风机等各类噪声源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措施,从源头控制噪声产生;加强生产设备的日常维护与定期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防止因设备故障或老化导致的噪声异常增高。

三、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一)总量控制要求。根据《**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3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湘环发〔2024〕3 号)文件要求,本建设项目涉及需购买污染物排污权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1.501吨/年。

(二)排污许可证管理

1.建设项目投产排污前应按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手续。

2.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项目、频次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包括在线监测、手工监测),按要求公开自行监测信息。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3.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记录频次和内容,真实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非正常工况及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记录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4.按规定内容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规定时间在统一的平台提交执行报告,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生态环境部管理平台备案。

(五)环境应急管理。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有管理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按应急预案要求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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