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组配分类: | 取水许可审批 |
| 发布机构: | ****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名称: | 关于****大盖山熔剂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年采50万吨熔剂用石灰岩及副产建筑石料采矿工程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文号: | 池水利审批〔2025〕56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8-22 15:59 | |
| 废止日期: |
池水利审批〔202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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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公司大盖山熔剂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年采50万吨熔剂用石灰岩及副产建筑石料采矿工程建
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具体意见如下:
一、****大盖山熔剂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年采50万吨熔剂用石灰岩及副产建筑石料采矿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省**市**县丁桥镇天屏村境内,项目工程设计建设规模为年产熔剂石灰岩矿50万吨、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26.5万吨。本项目取水类型为自备水源,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设计供水保证率为95%。
二、根据审定的《****大盖山熔剂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年采50万吨熔剂用石灰岩及副产建筑石料采矿工程建设项目取水工程水**论证报告表(报批稿)》及其专家审查意见(见附件),同意本项目取水方案。本项目取水水源为地表水,核定取水量1.5万m3/a年,取水水质满足项目取水要求。取水地点位于**市**县丁桥镇天屏村**河支流狮山河,取水口地理坐标为E117°55'1.32″,N30°47'32.67″。
三、本项目生产用水产生的污废水经处理后重复利用,无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旱厕收集定期清掏用于农肥,不外排。
四、本项目主要产品单位用水量为0.0196m3/t,符合行业用水定额管理要求。你单位要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落实水**论证报告书提出的各项节水措施。你单位每年年底前应向我局报送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时,应报我局批准。
五、你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等规定,做好计量监测设施安装、运维和定期检定工作,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要求接入省水**信息服务系统,并对监测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你单位要通过**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日内向我局报告,并及时修复。
六、发生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时,你单位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取水如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七、本项目取水工程(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报送水**论证报告书提出的水**管控措施清单落实情况等相关材料,经现场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八、自取水许可申请批准之日起3年内,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决定自行失效。若本项目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