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县
革命烈士设施保护范围划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及中央、省(区)市对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促进我县烈士扬工作高质量发展。****政府同意,现将**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向社会公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
(一)**县革命烈士纪念碑
地 址:**县城万吉山公园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以万吉山上**县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及坐标为界
保护单位:******
主管部门:****政府
(二)**县**瑶族乡革命烈士纪念碑
地 址:**县**瑶族乡**村**大桥对面山坡上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1)以**瑶族乡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及坐标为界;(2)碑园内安葬的12座烈士墓。
保护单位:****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
(三)**县利周瑶族乡革命烈士纪念碑
地 址:**县利周瑶族乡百达村百达屯背后山坡上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1)以利周瑶族乡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及坐标为界;(2)纪念碑底座内安葬的3名烈士遗骸。
保护单位:****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
(四)**县八桂瑶族乡革命烈士纪念碑
地 址:**县八桂瑶族乡八桂村高屯山坡上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1)以八桂瑶族乡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及坐标为界;(2)碑园内安葬的8座烈士墓。
保护单位:****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
(五)**县八渡瑶族乡革命烈士纪念碑
地 址:**县八渡瑶族乡八渡新村对面山坡上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1)以八渡瑶族乡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及坐标为界;(2)碑园内安葬的7座烈士墓。
保护单位:****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
(六)**县**镇革命烈士纪念碑
地 址:**县**镇**村背后山坡上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1)以**镇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及坐标为界;(2)纪念碑底座内安葬的6名烈士遗骸。
保护单位:****政府
主管部门:******
(七)**县百乐乡革命烈士纪念碑
地 址:**县百乐乡板干村对面山坡上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1)以百乐乡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及坐标为界;(2)碑园内安葬的9座烈士墓。
保护单位:****政府
主管部门:******
二、保护方式和责任
(一)保护方式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方式可采取直接管护或委托管护两种方式。**县革命烈士纪念碑由******直接管护。**瑶族乡革命烈士纪念碑、利周瑶族乡革命烈士纪念碑、八桂瑶族乡革命烈士纪念碑、八渡瑶族乡革命烈士纪念碑、**镇革命烈士纪念碑、百乐乡革命烈士纪念碑及散葬烈士墓由****委托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乡(镇)管护。
(二)保护责任
1.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建筑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单位、组织、受委托管理的相关人员因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史料或遗物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法院提起诉讼。
4.开展烈士纪念设施维修、迁移等工作时,****事务局拟****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对烈士纪念设施采取保护措施时,应尊重民族信仰和当地习俗。
附件:****政府关于同意《**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