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地块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地块为******公司地块,位于******工业园**路23号,实际占地面积约2400m2。
调查地块属于******公司,该地块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的100103三类工业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工业用地(M)。
二、第一阶段调查
调查地块内曾有农田、工业企业,历史及现阶段涉及工业企业主****,已于2025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地块内电镀生产线、废水处置装置、废气处理装置及配套管线等均已拆除,现场构筑物不进行拆除。
调查地块结合调查地块周边共识别出特征污染物为:六价铬、铜、铅、镍、铁、锰、锌、铝、钠、铬、金、银、锡、锑、钴、铊、硼,"https://www.****.com/s?sa=re_dqa_generate wd=%E8%8B%AF%E5%B9%B6%E5%91%8B%E5%96%83 rsv_pq=d7c1938a****5396 oq=%E5%9B%BA%E9%A9%AC%E9%9A%86%E7%9A%84%E6%88%90%E5%88%86 rsv_t=87a6UPCWDmLzYyPZhNSbkjEH3jW2fPuLw5vQ5NzwC4pYi74qAEGx87WQIPfMn6im2sDn tn=baiduhome_pg ie=utf-8">苯、甲苯、二甲苯、乙苯、三氯乙烯、三氯乙烷、四氯乙烯、四氯化碳、苯乙烯、苯并呋喃、甲醇、异丁醇、乙二醇单丁醚、正丁酯、乙酸丁酯、乙酸乙酯、VOCs,苯胺,硫酸盐、硝酸盐、氯化物、硫化物、氰化物、氟化物、磷、磷酸盐,挥发性酚类、氨氮、甲醛、苯酚,pH,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石油烃(C10-C40)。
经过第一阶段地块环境调查,调查地块总面积2400m2,其中重点调查区域面积共计约1656m2,除重点调查区域以外的一般关注区面积共计744m2。
本次布点按照系统布点法对调查地块进行20m×20m网格布点,并且在重点调查区域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进行监测点位的布设;最终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11个土壤监测点位(T1~T11)、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D1~D3),并在地块外西南侧1000m处空地设置1个土壤/地下水监测点位(T0/D0)。
本次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最终确定检测污染物项目如下:
1、土壤
(1)《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表1规定的45项;
(2)其他特征污染物:锰、锌、铬、锡、银、锑、钴、铊、硼、pH值、苯酚、氨氮、甲醛、氟化物、氰化物、石油烃(C10-C40)。
2、地下水
(1)《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表1规定的45项;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相关常规指标;
(3)其他特征污染物:铬、银、锡、锑、钴、铊、硼,磷酸盐、甲醛、甲醇、苯酚,石油烃(C10-C40)。
三、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第二阶段地块环****实验室检测分析工作均委托**格林****公司进行。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调查地块共布设11个土壤监测点位(T1~T11)、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D1~D3);在地块外西南侧1000m处空地设置1个土壤/地下水监测点位(T0/D0);土壤最大采样深度6.0m,取水井最大深度为6.0m。
本次调查监测共送检60个土壤样品(包括6个现场平行样、2个设备淋洗样、2个运输空白样、2个全程序空白样);共送检10地下水样品(包括2个现场平行样、2个运输空白样、2个全程序空白样)。
本次调查最终监测结论为:
(1)本次调查地块检测的所有土壤样品中:土壤点位T4-2、T10-1中六价铬检测结果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但未超过第二类用地管制值标准;pH值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 964-2018)附录D中表D.2土壤酸化、碱化分级标准,部分点位(T1-1、T1-4、T7-2、T10-1、T10-2)呈轻度碱化,其余土壤样品均无酸化或碱化;砷、镉、铜、铅、汞、镍,锑、钴,氰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铊,氟化物检测结果均未超过**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 4712-2024)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锰、锌、铬、锡、银、硼,苯酚、氨氮、甲醛检测结果均未超过《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电子表格》风险计算第二类用地风险控制值标准。
(2)本次调查地块检测的所有地下水样品中:地下水点位D1~D3、D0中浑浊度检测结果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pH值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II类标准;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铁、锰、锌、铝、钠、硒,铬、锡、银、锑、钴、铊、硼,色、嗅和味、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酸盐、氯化物、硫化物、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磷酸盐,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甲醛、甲醇、苯酚,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 4712-2024)表3中**业功能区筛选值、《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电子表格》风险计算第二类用地风险控制值标准。
综上所述,地块部分土壤样品中六价铬检测结果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建议进一步推进详细调查工作,摸清超标点位六价铬污染范围、污染深度及污染程度,在此基础上明确是否需后续开展风险评估,以及是否需要实施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等措施,切实保障地块环境安全及后续合理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