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HT_****-A
二、合同名称: 【初始合同】****司法局纠纷调解领域购买社****人民法院诉调对接服务)
三、项目编号: ****
四、项目名称: ****司法局纠纷调解领域购买社****人民法院诉调对接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
地 址: **区公共服务平台656室
联系方式:075****19726
供应商(乙方):****,深****服务社
地 址:**市**区观湖街****花园B栋B624,****中心城陂头肚综合楼C栋13层
联系方式:136****0484,133****060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司法局纠纷调解领域购买社****人民法院诉调对接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开展诉中调解工作、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开展诉源治理普法宣传活动、协助开展群众诉求服务平台法律服务及其他工作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300
合同金额: 501.93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023年11月1日-2024年10月31日 **市**区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10-3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1-18
九、其他补充事宜:采购项目名称:****司法局纠纷调解领域购买社****人民法院诉调对接服务) 合同金额(万元):163.93 中标供应商:深****服务社 1.合同服务期限由“服务期限为12个月,即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变更为“服务期限为5个月28天,即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止。”。 2.合同金额由“****300元”变更为“810544.45元”。 3.付款方式由“合同价款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即¥245895.00 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肆万伍仟捌佰玖拾伍元整),于合同签署生效之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税票后1个月内支付。第二期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5%,即¥****54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陆万伍仟伍佰肆拾伍元整),于合同签署生效4个月且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税票后支付。第三期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32786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贰万柒仟捌佰陆拾元整),于合同到期且乙方提供的服务通过甲方考核之后支付。因甲方财务审批流程或者国库集中支付导致延期付款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免除甲方逾期付款责任。”变更为“合同价款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33%,即¥245838.13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肆万伍仟捌佰叁拾捌元壹角叁分),于合同签署生效之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税票后1个月内支付。第二期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9.67%,即¥564706.32元(大写:人民币伍拾陆万肆仟柒佰零陆元叁角贰分),于合同到期且乙方提供的服务通过甲方考核之后支付。因甲方财务审批流程或者国库集中支付导致延期付款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免除甲方逾期付款责任。” 4.服务内容由“完成诉前调解案件不少于4000件;开展诉中、判后调解工作,完成案件不少于500件。”变更为“完成诉前调解案件不少于1978件;开展诉中、判后调解工作,完成案件不少于247件。” 采购项目名称:****司法局纠纷调解领域购买社****人民法院诉调对接服务) 合同金额(万元):338 中标供应商:**** 1.合同服务期限由“服务期限为12个月,即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变更为“服务期限为5个月28天,即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止。”。 2.合同金额由“****000元”变更为“****220.55元”。 3.付款方式由“合同价款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即¥507,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零柒仟元整),于合同签署生效之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税票后1个月内支付。第二期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5%,即¥2,197,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壹拾玖万柒仟元整),于合同签署生效4个月且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税票后支付。第三期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676,000.00元(大写:陆拾柒万陆仟元整),于合同到期且乙方提供的服务通过甲方考核之后支付。因甲方财务审批流程或者国库集中支付导致延期付款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免除甲方逾期付款责任。”变更为“合同价款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33%,即¥506881.19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陆仟捌佰捌拾壹元壹角玖分),于合同签署生效之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税票后1个月内支付。第二期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9.67%,即¥****339.36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陆万肆仟叁佰叁拾玖元叁角陆分),于合同到期且乙方提供的服务通过甲方考核之后支付。因甲方财务审批流程或者国库集中支付导致延期付款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免除甲方逾期付款责任。” 4.服务内容由“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对接各街道、调委会,完成司法确认案件不少于300件;开展诉源治理普法宣传活动,每年在每个街道协同完成法治宣传活动不少于3场次。”变更为“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对接各街道、调委会,完成司法确认案件不少于148件;开展诉源治理普法宣传活动,每年在每个街道协同完成法治宣传活动不少于2场次。”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