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维吾尔自治区
****副食品招标采购现地考察公告
(****)
我部对****副食品招标采购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采购,现就现地考察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副食品招标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
三、公示时间:2025年11月19日至11月25日
四、考察结果
根据考察计划,****小组于10月30日至11月2日对参加我副食品招标采购的6名预中标供应商进行了现地考察,通过考察,5名预中标供应****商贸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超市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集团)****)现地考察合格;1名预中标供应商(**利康伟****公司)现地考察不合格。具体原因如下:****小组前往****管理局查询**利康经营情况,未发现**利康在**相关登记信息,****公司在**地区从未进行过经营活动,且**库房也无相关办公人员和运输副食品相关车辆。我部要求**利康于11月7日指派**地区负责人来团对我部存疑事项进行答复(但该“负责人”既不能出示相应社保信息,也不能出具在**利康工作证明,只有身份证号和电话号码)。经问询后,我部对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第9条特定资质第2点“具有独立的物资配送、冷链运输和仓储周转体系,有一定数量的配送车辆(必须为从事货物运输的合法运营车辆,含保鲜、冷藏库、厢货等),在**地区具备承担副食品供应所需要的实体经营场所或库房、中转仓、****工厂等技术能力和工作条件”存疑,2025年11月8日又向**利康发出存疑函,明确要求其于11月10日13时00分前以电子版(公章为红色鲜章)或书面形式(具有法律效益的文书)予以佐证。该公司于11月10日11时20分提交佐证材料,但回函内容仅为其与**龙妹果蔬的冷库租赁合同和**龙妹果蔬的营业执照,剩余内容多为单方面陈述,未提供相关实质性佐证材料。二是与**龙妹果蔬签订的库房租赁合同,合同显示签订时间为2024年10月1日,合同租赁时间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现地实际查看发现**利康库房仍然由龙妹果蔬在使用,询问仓库内部工作人员均是龙妹果蔬员工,租赁库房与租赁协议实际不符。
鉴于以上考察结果,包一、包三按原预中标供应商执行,包二由于第一名预中标供应商**利康现地考察不合格,第二名预中标供应商为包三第一名,第三名预中标供应商为包一第一名,故包二往后顺延至第四、五、六名。最终中标供应商以中标通知书及公示为准。
供应商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应当自本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提出质疑。对积极参与本次采购的供应商深表感谢,希望今后继续保持**。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在“军队采购网”(www.****.cn)上发布,本公告信息自发布之日起保存30日。日起保存30日
六、联系方式
(一)采购机构信息
联 系 人:高先生:193****1780 李先生:153****0179
传 真:0996-****173
地 址:******县
电子邮箱:****@qq.com
(二)监督部门信息
纪检监督人:孟先生 153****2447
秦先生 153****0187
群众监督人:曹先生 175****3117
刘先生 187****0571
兰先生 175****1330
上级监督人:葛先生 153****1158
张先生 153****3969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