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市2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商贸****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本名称:蒙古奶茶(甜味);生产者名称:内****公司;供货单位:****;抽样日期:2025年7月17日;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9644-2024《食品安**家标准 乳粉和调制乳粉》要求;检验机构:**自治区市场****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商贸****公司销售的晨牧阳光蒙古奶茶(甜味)中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因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办案人员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供货单位****所在地**市****管理局,以及生产企业内****公司所在地**自治区**市****管理局。
二、满****商贸****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本名称:贝尔湖火锅底料(辣汤);生产者名称:**市****公司;供货单位:**市**区国华干调店;抽样日期:2025年7月18日;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自治区市场****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满****商贸****公司销售的贝尔湖火锅底料(辣汤)中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因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办案人员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供货单位**市**区国华干调店所在地**市扎****管理局,以及生产企业**市****公司所在地****市****管理局。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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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