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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函〔2024〕96号
无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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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
| **市、**市、****政府: 《****政府关于要求审批**区**公园路等第六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请示》(甬政〔2021〕59号)、《****政府关于恳请批复大慈岩镇李村村和上吴方村省级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请示》(建政发〔2019〕22号)、《****政府关于给予审批**市虎鹿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和**街道李宅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请示》(东政〔201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市**区澥浦镇十七房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21—2035年)》《**市**区塘溪镇童夏家村(雁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21—2035年)》《**市**区塘溪镇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21—2035年)》《**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镇陶公村、建设村、利民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21—2035年)》《**市大慈岩镇李村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21—2035年)》《**市大慈岩镇上吴方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21—2035年)》《**市虎鹿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2021—2035年)》《**市李宅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21—2035年)》。 二、**市、**市、**市要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保持和延续传统风貌,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彰显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特色和形象。 三、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管理的依据,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要将保护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加强相关规划与保护规划的衔接。加快历史建筑公布、挂牌、测绘建档工作,依法合理适度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四、**市、**市、**市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指导相关单位严格组织实施保护规划,健全保护机制,强化日常监管。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批。省建设厅、省文物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 2024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