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5年11月12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利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BOPP涂覆膜55000吨改扩建项目)

审批
福建-泉州-南安市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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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年产BOPP涂覆膜55000吨改扩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11月13日—2025年11月1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产BOPP涂覆膜55000吨改扩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市****分园区杨子大道1号

三、建设单位:****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本项目拟在原有生产工艺上增加焊锡工艺,保持现有产品规模不变。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为职工生活污水,****园区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最****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处理厂出水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6.2废气

项目运营期间主要废气污染源为注塑成型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破碎过程产生的破碎粉尘及焊锡过程产生的焊锡废气。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4标准限值。焊锡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破碎过程中产生的破碎粉尘无组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企业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9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

6.3噪声

项目在采取车间隔声及减振措施后,厂界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敏感目标(温山村)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项目厂界噪声可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6.4固体废物

项目车间内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塑料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金属边角料、焊锡烟尘、废锡焊渣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废包装材料、金属边角料、焊锡烟尘、废锡焊渣定期出售给可回收利用部门回收利用;塑料边角料及不合格品集中收集后经破碎机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电火花油、空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电火花油定期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空桶由原生产厂家定期回收利用。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805

地址:****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年产BOPP涂覆膜55000吨改扩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11月13日—2025年11月1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产BOPP涂覆膜55000吨改扩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市****分园区杨子大道1号

三、建设单位:****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本项目拟在原有生产工艺上增加焊锡工艺,保持现有产品规模不变。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为职工生活污水,****园区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最****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处理厂出水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6.2废气

项目运营期间主要废气污染源为注塑成型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破碎过程产生的破碎粉尘及焊锡过程产生的焊锡废气。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4标准限值。焊锡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破碎过程中产生的破碎粉尘无组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企业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9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

6.3噪声

项目在采取车间隔声及减振措施后,厂界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敏感目标(温山村)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项目厂界噪声可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6.4固体废物

项目车间内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塑料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金属边角料、焊锡烟尘、废锡焊渣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废包装材料、金属边角料、焊锡烟尘、废锡焊渣定期出售给可回收利用部门回收利用;塑料边角料及不合格品集中收集后经破碎机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电火花油、空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电火花油定期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空桶由原生产厂家定期回收利用。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805

地址:****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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