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1〕26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失业保险待遇停发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以下情形,应及时停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领金期间死亡的。根据《****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辽人社〔2020〕3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4目规定: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
经核查以下人员涉及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区名单见附件1-3,经开区名单见附件4),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区见附件5-7,经开区见附件8)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注明待遇退还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
如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区见附件5-7,经开区见附件8)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电话:****1300
**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区北一西路50号(中国**人力**产业园一楼)
经开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电话:****9583
经开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中关村创新大****开发区十九号路21号B座二楼A区A05人社综合窗口)
因无法取得联系,无法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特公告送达。
附件:
1.**市**区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名单(领金期间就业).xls
2.**市**区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名单(领金期间死亡).xls
3.**市**区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名单(跨地区重复领取).xls
4.经开区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名单(领金期间就业).xlsx
7.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重复领取)**区.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