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息化局
开展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
专项监督检查的结论公告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更好地发挥财政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国会计法》、《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辽弓财发〔2025〕5****财政局工作安排,2025年9月17日至11月18日,********信息化局2024年度发生的会计业务进行了会计信息质量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自制原始凭证(差旅费用报销单)的大小写金额书写不规范。佐证的会计凭证分别为2024年1月第7号记账凭证、2024年5月第15号记账凭证和2024年12月第4号记账凭证。
(二)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会计业务的记账凭证,没有附原始凭证。佐证的会计凭证分别为2024年5月第33号记账凭证、2024年6月第15号记账凭证、2024年7月第19号记账凭证和2024年8月第13号记账凭证。
二、认定依据
(一)上述第一项业务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二条“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1)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3)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的规定。
(二)上述第二项业务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的规定。
三、检查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信息化局下达整改要求如下:
(一)要求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的相关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二)要求该单位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单位内部管理。
(三)请于签收之日起,两个月内向****财政监督科报送整改报告。在规定时间内解决不了的问题,需说明理由,待解决后再及时报送补充报告。
****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