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县存量闲置土地盘活工作,依据《自然资****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县拟向社会公开征集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集区域
本次征集收回收购的存量闲置土地,须是2024年11月7日之前供应的**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申报条件
本次申报收回收购的存量闲置土地,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
(二)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
(三)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
(四)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
(五)其他用途的土地。
三、确定方式
根据申报情况和工作需要,我局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统筹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对已确定拟收回收购并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地块,由****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政府批准确认。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收回收购的,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价格。
四、征集时间和方式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收回收购意向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以书面形式向****规划局提交《**县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申报表》。
五、提交资料清单
(一)**县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申报表;
(二)合法取得土地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验原件、留加盖土地使用权人鲜章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验原件、留加盖土地使用权人鲜章的复印件)等;如果地块已抵押、质押、查封的,需同时提****机关同意政府收储的证明;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需提供地块进入司法程序相关证明材料;
(三)收回收购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需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及分割意向方案;
(四)其他涉及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必要资料。
联系地址:******(**县釜江大道东段658号)
附件:**县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申报表
****规划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