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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请求审批**县水治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函》及《**县水治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收悉。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县水治理建设项目
二、项目代码:****
三、项目概况
本项目建设用地位于**市**县各乡镇,利周瑶族乡、**瑶族乡、高龙乡、百乐乡、**乡、八桂瑶族乡、那比乡、者苗乡、八渡瑶族乡、旧州镇、六隆镇、**镇,项目属**建设类项目,**取水管网56.125km、配水管网 189.238km,污水管网共79.573km,****处理厂9座、****水厂9座。项目由主体工程区、管网工程区及弃渣场区组成。
项目占地面积为 95.67hm2,其中临时占地 91.78hm2,永久占地 3.89hm2。根据主体设计资料,项目总挖方量43.70万m3(表土2.11万m3,普通土石方41.59万m3),总填方量26.87万m3(表土2.11万m3,普通土石方24.76万m3),项目无借方、管网工程区产生弃方16.83万 m3。弃方运至各乡镇布设弃渣场。
本项目建设用地区域内无居民房屋,不涉及移民(拆迁)安置方面问题。本项目建设用地区域内无电力、通讯设施,不涉及专项设施改(迁)建项目。
本项目计划于2025年10月开工建设,预计于2026年 9 月完工,总工期12个月。
项目总投资30623.28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4201.88万元;资金来源为PPP模式及多渠道筹措。项目法人为****。
四、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95.67hm2。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定为西南岩溶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项目水土流失治理度为97%,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渣土防护率为92%,表土保护率为95%,林草植被恢复率为96%,林草覆盖率为10%。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评价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536.80万元(包括主体已有水保投资211.92万元,新增水保投资324.88万元),其中工程措施327.31万元,植物措施113.37万元,临时措施35.52万元,独立费用44.47万元(含水土保持监理费1.50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20.51万元),基本预备费16.1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954690.00元,依法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不能随意倾倒渣土。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季度报表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六)依据《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及《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有关规定,依法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按规定接受我局监督检查。
六、按照《**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自主验收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0〕14号)的规定,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水利局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