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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以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相关规定,2025年11月19日,****主持召开了**市**区迁江镇印山光伏发电项目(一期)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会议一致同意该项目通过验收。现将验收材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为20个工作日。
公示时间自2025年11月19日至2025年12月16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公司提出说明,并请写明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个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地址、邮编和联系方式等。
建设单位:****
建设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正龙乡石头塘东侧
联系人:丁工/152****8690
建设地点:**壮族自治区/**市/**区
备注:
建设单位:****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公司
监测单位:****
建设地点:**壮族自治区/**市/**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