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场、 ****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2024 年第 16 号令),为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优化营商 环境,打造我县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现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开展项目建设实施招标投标工作过程中切实遵照执行, 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要对招投标活动的开展进行全面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我县招标投标领域实现公平竞争。
附件:《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 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平竞争审查,****机关和法律、法 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机关) 对拟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 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以下统称政策措 施)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进行审查评估的活动。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 限制竞争情形的,不得 出台有关政策措施。
第四条 ****机关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机关 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政策措施的, 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公平竞 争审查,各参与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政策措施负责。
第二章 审查标准
第五条 ****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不得制 定以下政策措施:
( 一)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 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 二)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 三)为招标人指定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或者评标方法;标书代写
( 四)为招标人指定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者评标标准;标书代写
( 五)****委员会成员;
( 六)对于已经纳入统一的公共**交易平台体系的电子交 易系统,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
(七)强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电子认证服务;
( 八)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特定交易工具;
(九)为招标人指定承包商(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或者 备选名录等;
( 十)要求招标人依照本地区创新产品名单、优先采购产品 名单等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十一)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机关应当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对 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 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
( 二)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 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
( 三)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
( 四)要求经营主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 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
( 五)要求经营主体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
( 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投标的政策措施。
第七条 ****机关制定标准招标文件( 示范文本)和标准
资格预审文件( 示范文本),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 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 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 审文件( 示范文本)中设置以下内容:
( 一)根据经营主体取得业绩的区域设置差异性得分;
( 二)根据经营主体的所有制形式设置差异性得分;
( 三)根据经营主体投标产品的产地设置差异性得分;
( 四)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 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 五)根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地址、所有制形式等设置 差异性得分;
( 六)其他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
第八条 ****机关制定定标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尊重和保 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 一)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
( 二)为招标人指定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
( 三)将定标权交由招标人****委员会以外的 其他单位或者人员行使;
( 四)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 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定标权的政策措施。
第九条 ****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引导经营 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相应政策 措施鼓励经营主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但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 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不得制定以 下政策措施:
( 一)在信用信息记录、 归集、共享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 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
( 二)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 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
( 三)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 的信用监管措施;
( 四 )没有法定依据, 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 的自主权;
( 五)其他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政策 措施。
第十条 ****机关制定涉及招标投标交易监管和服务的 政策措施,应当平等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参与,不得在交易流程上 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 一)规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行使审批、备案、监管、 处罚等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职能;
( 二)强制非公共**交易项目进入公共**交易平台交易;
( 三)对能够通过告知承诺和事后核验核实真伪的事项,强 制投标人在投标环节提供原件;
( 四)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 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标书代写
( 五)其他不当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机关制定涉及保证金的政策措施,不得设 置以下不合理限制:
( 一)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
( 二)要求经营主体缴纳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 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
( 三)限定经营主体缴纳保证金的形式;
( 四)要求经营主体从特定机构开具保函(保险);
( 五)在招标文件之外设定保证金退还的前置条件;
( 六)其他涉及保证金的不合理限制措施。 第三章 审查机制
第十二条 ****机关****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机制,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负责机构、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规范 公平竞争审查行为。
第十三条 政策措施应当在提请审议或者报批前完成公平竞 争审查。
****机关应当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书面审查 结论。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 例外情形的,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机关在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 程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 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征 求过有关方面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出台政策 措施的公平竞争影响、 已出台政策措施的竞争效果和本地区招标 投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开展评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招标投标行 政监督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政策措施评估,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策措施妨碍公平竞 争的,****机关****机关反映。
地方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 当建立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机制,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 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 文件存在排斥、 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合理条件的,有权依照《招标 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提出异议和投诉。招标投标行政 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 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 ****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 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机关作为招标人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 文件和招标文件, 以及公共**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制定招标 投标交易服务文件,应当参照本规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