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路(康泰路-运溪路)监理 更正文件(一)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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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路(康泰路-运溪路)监理项目招标文件更正内容如下:

顺风路(康泰路-运溪路)监理

更正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1、原交易公告中:

2.6【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总监、总监工程师代表施工期间到位率不少于90%,即每月不少于27日历天(每月按30天计);专职安全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施工期间到位率不少于95%,即每月不少于29日历天(每月按30天计)。

【市政、房建等住建相关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期间到位率不少于40%;专职安全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施工期间到位率不少于80%,即每月不少于24日历天(每月按 30 天计)。

【交通工程相关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施工期间到位率不少于70%,即每月不少于21 日历天(每月按30天计);专职安全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施工期间到位率不少于80%,即每月不少于24日历天(每月按30天计)。

现修改为:

2.6【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总监、总监工程师代表施工期间到位率不少于90%,即每月不少于27日历天(每月按30天计);专职安全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施工期间到位率不少于95%,即每月不少于29日历天(每月按30天计)。

【市政、房建等住建相关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期间到位率不少于80%;专职安全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施工期间到位率不少于80%,即每月不少于24日历天(每月按30天计)。

【交通工程相关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施工期间到位率不少于70%,即每月不少于21日历天(每月按30天计);专职安全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施工期间到位率不少于80%,即每月不少于24 日历天(每月按30天计)。

2、第五章 合同格式及条款更改为: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部

制定

****管理局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方: (甲方)

监理人: (乙方)

鉴于建设方通过公开招标拟委托监理人对****开发区 项目实施监理,且监理人同意接受该委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就本工程监理服务等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开发区

3、工程规模及内容:项目工程**费用概算为 万元。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4、设计单位:

5、施工单位:

6、本工程计划开工日期:本工程总工期: 日历天另加质量保修期。监理服务期为从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另加保修期(保修期期限:从项目移****服务中心起, 年后期满。如有延期,监理服务期顺延,监理费不做调整。

7、进度目标:施工单位在合同工期内竣工验收合格。

8、质量目标: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达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9、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无责任死亡和多人伤亡事故、无火灾和爆炸事故、无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达到“临平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要求。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监理范围

****开发区 全过程监理服务(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规模的调整及各种工程变更,均属本工程监理范围)。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相关的工作和对施工阶段进行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督促承包方强化安全管理工作。

四、监理服务期限

从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另加保修期。

五、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5、招标文件。

六、监理人承诺

监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监理的职业准则、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并委派 为总监理工程师。

七、建设方承诺

建设方承诺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为本工程的建设方代表。

八、合同的订立、生效及期限

1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合同订立地点:****开发区;

3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在监理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4 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监理服务全部完成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前有效。

九、份数

合同正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副本拾份,双方各执伍份。如遇不一致之处,以合同正本为准。

建设单位: (签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监理单位: (签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账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第二部分 标准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建设方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建设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建设方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建设方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建设方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建设方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建设方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⑽“日”是指根据任何公历从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⑾“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字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向建设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方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建设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建设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建设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建设方。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建设方义务

第八条建设方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建设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建设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建设方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建设方应当将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建设方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建设方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⑴获取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⑵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建设方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建设方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建设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⑴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协助选择分包人的认可权。

⑶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建设方的建议权。

⑷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建设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建设方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⑸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建设方提出书面报告。

⑹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建设方报告。

⑺征得建设方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建设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建设方作出书面报告。

⑻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⑼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⑽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建设方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建设方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建设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建设方批准时,监理人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建设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建设方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建设方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建设方权利

第二十条建设方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建设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建设方同意。

第二十三条建设方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建设方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建设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建设方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建设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建设方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至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建设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建设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建设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建设方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设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建设方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建设方如果向监理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建设方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建设方。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份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建设方。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建设方办理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建设方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天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建设方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建设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天内未得到建设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建设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业务。建设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建设方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建设方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如果建设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如果建设方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建设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建设方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建设方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建设方聘用的,其费用由建设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建设方得到了经济效益,建设方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建设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建设方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建设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机关仲裁,****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GF——2012——0202)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本工程施工招投标文件、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标书代写

2.本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标书代写

3.本工程勘测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完整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包括设计交底,会审记录,变更记录,变更设计核定单);

4.****政府令《**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5.杭建工(1998)129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的规定》;

6.建设部颁发的现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经上级有关部门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文件及规定;

7.本工程监理大纲和标准文件;

8.各项设备的技术文件和安装说明;

9.其他有关文件包括有关建设管理办法、地区性法规;政府有关政策、法令、监理法规等;

10.中华人民**国国务院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1.****开发区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12.有关现行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及工程造价信息等。

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范围: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包括工程道路、桥梁、排水、通信管道、路灯照明、交通设施、景观绿化等工程)以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设计修改及额外增加的工程的全过程监理(含工程保修期内的监理)。

****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外出考察、材料设备复测,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2、监理工作内容:

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及以下内容: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方对施工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理,并对施工质量等诸方面承担监理责任。建设方可按需调整(包括增减)监理工作内容。

3.1设计方面:

(1)协助建设方审查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文件;

(2)管理建设方与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和协议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3)代表建设方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和优化建议;

(4)及时向工程承建单位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并向建设方报告;

(5)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6)协助建设方**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7)审核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单位尽快给予答复。

(8)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时移交给建设方。

(9)其它相关业务。

3.2施工方面:

(1)全面管理施工合同;

(2)督促建设方按合同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承建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

(3)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4)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承建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5)工程进度控制:协助建设方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并以此为基础审查批准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承建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建设方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通过建设方批准后完成其调整。

(6)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建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投入进行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的评价。组织隐蔽工程验收,质量事故调查,分类评定质量事故等级,审批质量事故处理措施。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程竣工时,向业主和质监部门提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工程造价控制:协助建设方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工程计量及费用等,并签发付款凭证。参与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的审核签证,复核变更的工程量,并审核新增零星工程造价。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据建设方授权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下达变更指令;配合跟踪审计、结算审计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如有)工作;

(8)施工安全监督:审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等,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执行。参加重**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9)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0)协助建设方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提交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报告,审查设计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督促施工单位整理施工归档文件;

(11)信息管理:监理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监理服务期结束后移交建设方(一式五份,含电子版本一份);在完工后30天内,提供建设方完整装订成册的监理资料一份,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会议纪要(含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各项指令及联系单)、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以及监理抽检或监理主持验收的各类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隐蔽工程和其他重要质量部位的资料;

(12)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协助:监理人应按建设方的要求,在质量保修期间发生质量事件时,协助建设方处理;

(13)其它相关工作。

3.3 安全监理方面

(1)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4)审核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5)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

(6)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7)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8)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4监理机构应向建设方提供的信息文件:

(1)定期信息文件

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建设方报送监理月报,其主要内容为:

①施工质量情况;

②工程进展情况;

③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④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⑤工程支付情况;

⑥监理工程情况;

⑦工程建设大事记;

⑧其他

(2)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①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②资金、**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③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④建设方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⑤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3)监理过程文件

①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②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⑧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④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⑤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监理协助业主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建设方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工程批准文件l份:

(2)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及设计概算1份;

(3)施工图纸2份;

(4)工程承包合同及招投标书各l份;

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由建设方提供

(5)其它(随监理工作需要提供)。

第十一条建设方应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建设方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建设方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1、 办公用房一间。

监理人自备的、建设方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 。

补偿金额= /

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建设方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

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如果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发生失职行为按照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建设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监理报酬的计算方法:

(1)本次招标施工监理****发改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管理规定》,以工程概算**费 万元为基础进行计算,实际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所监理工程的累计施工结算审定价总和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进行结算,按投标时的中标下浮比例实行同比例优惠,中标检测费一次性包干。本工程监理服务期**,监理服务费不作调整。

(2)本工程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

(3)本工程的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为 万元,中标让利幅度为 %,中标价=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1-中标让利率),即 元。

2、监理费的支付方式:

(1)合同签定后并在七日内,监理人向建设方支付合同价2%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用转帐方式)。

(2)当工程进度达到50%工程量时,支付该项目合同价监理费的30%;

(3)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按累计施工中标价为基数测算监理费的70%,并返还履约保证金(无息);结算审计完成并完成备案后,支付至该项目实际审定监理费的90%;工程保修期满后,结清该项目剩余监理费(该工程保修期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4)根据财税部门要求,监理人收取酬金时,逐次开具发票。

第四十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 / 率计付。

第四十一条奖励方法

无。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人民法院管辖。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附加协议条款:

1、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监理人向**临平****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金 元(监理合同价的2%)。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为转账支票。

2、监理人未完成建设方委托的监理业务和未按要求反馈事宜完成情况,建设方有权扣罚监理费1000元/每次-10000元/每次。若由于监理人的错误或过失,给建设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错误或过失的性质和所造成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3、监理人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经建设方认可的人员名单派监理人员到位上岗。除非建设方另有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施工过程中调换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标书代写

若因特殊情况或实际需要必须调换者,监理人必须事先向建设方提供以下材料并取得建设方的书面批准以后,才能派替换的监理人员进场:

a、书面请示报告;

b、替换人的技术职称证书、监理岗位证书、身份证(验证原件,提供复印件)及其工作经历与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当替换人的职称、资质和工作经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建设方认为可以接受时,建设方可以给予批准。

4、本项目按计划实施。监理服务期为从签定监理合同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另加保修期,如服务期**或缩短,监理服务费均不作调整。

5、要求开工后,按投标文件承诺的经建设方认可的人员名单派监理人员到位上岗。标书代写

6、未经建设方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监理人员时,将被视为监理人违约,建设方将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担保金,直至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

7、在监理工作范围内,监理人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实行人身意外事故保险。监理人员的任何损伤与建设方无涉。

8、总监理工程师的月到位率不得少于投标书的承诺即总监理工程师施工期间到位率不少于 %,每月不少于 日历天(每月按30天计),实际到位天数每少一天,总监理工程师按1000元/人.天扣罚。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出席建设单位明确出席的相关会议,如不能出席,则按缺席2000元/次扣款。

9、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月到位率不得少于投标书的承诺即专职安全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施工期间到位率不少于 %,每月不少于 日历天(每月按30天计),实际到位天数每少一天,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按500元/人.天扣罚。

10、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能同时离开工地,离开本市要向业主请假,否则视同离岗。

11、加强对本工程的造价监理,严格控制变更费用,对施工单位上报的送审结算价进行初审(主要对变更联系单部分),使送审工程审核核减率在15%以内,如超过15%的核减率,建设方将对增加的费用进行严格审查,确属监理单位责任的,将追究监理单位责任,扣减监理费。超过3%-5%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监理费的5%,超过5%的(不含5%),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监理费的10%,直到扣完全部余款的监理费。

12.建设方在日常管理及检查中发现监理方现场管理混乱,存在各类安全及质量隐患且监理方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委托方有权对监理方每次处于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13.如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区级以上单位通报批评,建设方有权对监理方处于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设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14、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询标纪要;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本合同通用条款;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标书代写

15、本合同为正式清洁打印文本,任何对本合同的修改都应当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并正式打印方为有效。任何出现在本合同的手写文字(甲、乙方签名除外)均对三方没有约束力。

工程项目廉政责任书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方(甲方):

监理人(乙方):

为加强工程业务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项目建设方、监理人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二) 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合同双方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三)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的规定:

(一) 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 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 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或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 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或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 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 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 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丙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 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 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 监理 项目合同的附件,与本工程项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各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各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单位:****

2025年11月17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5-11-19
信息变更
顺风路(康泰路-运溪路)监理 更正文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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