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鲁特旗应急管理局“企业安静期”制度(试行)

审批
内蒙古-通辽-扎鲁特旗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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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企业安静期”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5-11-17 14:5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旗安全生产及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内政发〔2024〕16号)精神,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领域内的企业(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本制度所称涉企执法检查部门,是指通****管理局行政执法领域内对企业有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股室以及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执法大队)。

本制度所称执法检查,****管理局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为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的法定职责开展的执法检查,应企业要求或为企业办理行政许可等授益性事项进行现场复核、验收等除外。

第三条 每月不少于累计10天为企业“安静生产期”,涉企执法检查部门均须遵守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企业“安静生产期”之内,不得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下列情形除外:

(一)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管理部门以及旗委、旗政府部署的执法检查或专项整治行动;

(二)涉及安全生产的事件或安全隐患正在整改,需要进行现场督促检查的事项;

(三)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媒体曝光等需要调查取证或实地核查处理的事项;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需完成的核查、复查、检查事项;

(五)其他应当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形。

第四条 开展涉企执法检查原则:

(一)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梳理、规范、公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坚持“清单之外无检查”,每年制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机融合,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二)避免重复检查。对同一企业、同一检查事项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每年只进行一次。同一涉企执法检查部门在同一时间段对同一企业的多项检查内容,应当合并检查。

(三)开展联合执法。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探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同一企业的多项检查内容,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外,可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其中承担主要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为牵头单位,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为协同单位。对牵头单位的确定存在异议的,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确定;经协调仍不能确定的,****政府决定。

(四)推进智慧监管。充分利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达到行政执法检查要求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五)开展“无事不扰”清单试点。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开展“无事不扰”企业清单试点工作,将信用良好、经营状况稳定的企业纳入清单管理;对清单内企业,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企业安静期”内原则上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优先通过数据共享、“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实现监管目标,逐步扩大清单覆盖范围,提升监管精准度与企业获得感。

建立涉企执法检查事项清单,并明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频次、时间安排、实施检查的机构等内容。

第五条 “企业安静期”内,执法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检查的事项、时间、理由和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等内容,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陪同。

第六条 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行政执法股室、大队应当落实首违不罚清单,积极开展涉企行政合规指导,帮助企业防范行政违法风险、纠正违法行为。

第七条 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畅通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旗安全生产及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内政发〔2024〕16号)精神,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领域内的企业(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本制度所称涉企执法检查部门,是指通****管理局行政执法领域内对企业有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股室以及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执法大队)。本制度所称执法检查,****管理局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为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的法定职责开展的执法检查,应企业要求或为企业办理行政许可等授益性事项进行现场复核、验收等除外。第三条 每月不少于累计10天为企业“安静生产期”,涉企执法检查部门均须遵守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企业“安静生产期”之内,不得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下列情形除外:(一)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管理部门以及旗委、旗政府部署的执法检查或专项整治行动;(二)涉及安全生产的事件或安全隐患正在整改,需要进行现场督促检查的事项;(三)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媒体曝光等需要调查取证或实地核查处理的事项;(四)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需完成的核查、复查、检查事项;(五)其他应当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形。第四条 开展涉企执法检查原则:(一)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梳理、规范、公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坚持“清单之外无检查”,每年制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机融合,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二)避免重复检查。对同一企业、同一检查事项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每年只进行一次。同一涉企执法检查部门在同一时间段对同一企业的多项检查内容,应当合并检查。(三)开展联合执法。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探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同一企业的多项检查内容,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外,可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其中承担主要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为牵头单位,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为协同单位。对牵头单位的确定存在异议的,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确定;经协调仍不能确定的,****政府决定。(四)推进智慧监管。充分利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达到行政执法检查要求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五)开展“无事不扰”清单试点。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开展“无事不扰”企业清单试点工作,将信用良好、经营状况稳定的企业纳入清单管理;对清单内企业,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企业安静期”内原则上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优先通过数据共享、“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实现监管目标,逐步扩大清单覆盖范围,提升监管精准度与企业获得感。建立涉企执法检查事项清单,并明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频次、时间安排、实施检查的机构等内容。第五条 “企业安静期”内,执法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检查的事项、时间、理由和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等内容,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陪同。第六条 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行政执法股室、大队应当落实首违不罚清单,积极开展涉企行政合规指导,帮助企业防范行政违法风险、纠正违法行为。第七条 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畅通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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