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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项目机械租赁(第二批)框架协议采购答疑澄清公告(一)
各供应商:
现就****水利项目机械租赁(第二批)框架协议采购比选文件(项目编号:****)澄清及答疑通知如下:
1.原比选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估法)”商务评审标准中,评分因素“车辆配置”的评分标准调整为“供应商具有自有(或租赁)的挖掘机(或推土机、装载机、运输车等其他工程机械车辆)的,每提供1辆得1分,满分20分;注:如为自有的,响应文件中提供上述车辆登记****公司)名下的车辆行驶证扫描件或购买合同等可以证明车辆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如为租赁的,响应文件中提供租赁协议扫描件以及登记在租赁方名下的车辆行驶证扫描件或购买合同等可以证明车辆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标书代写
注:此澄清及答疑公告视同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比选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比选文件描述不一致处,均以本次公告为准。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