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医用气体提出疑问时间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截止,根据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现回复如下:
|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要求同时具备气态、液态医用氧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省内仅2家合格供应商,招标文件中要求合格供应商3家,按本项目实际采购需求,外省供应商送货逻辑不符,双重不合理,应予以调整。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本项目采购需求包含气态和液态医用氧,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1条(生产许可)和第51条(经营许可),以及医用氧作为特殊药品的专门监管规定(医用氧(包括气态和液态)作为药品,其生产和经营必须符合药品监管要求,且气态和液态医用氧在生产环节视为不同品种,需要分别取得许可),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故特定资格条件的设置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规范。 2、本项目面向**公开招标,资质符合要求的企业颇多,招标文件未对供应商所在地设置任何限制条款,省内外符合资质要求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均可依法参与投标。贵司提出的“外省供应商送货逻辑不符”,本质是医用氧运输的行业特性问题,并非招标文件设置的歧视性条件,不构成地域差别待遇。 3、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2018)及医疗气体供应行业实践,医用氧跨区域运输已形成标准化操作体系,且湘鄂两省间的跨省供应有成熟案例支撑,不存在“送货逻辑不符”的问题:(1)采用低温液体罐车运输是液态医用氧跨区域供应的行业通行标准,**已建立“一车一档”备案、全程轨迹监控等全链条监管机制,确保运输安全可控。**市与**省地理相邻,从****、**等双资质企业聚集地至我院的运输距离与时长,均处于低温罐车安全运输参数范围内。(2)气态医用氧可通过集装格标准化运输模式实现跨省供应,结合危险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医院即时用氧的时效要求。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将 “同时具有《医用氧(气态)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用氧(液态)药品生产许可证》” 设为资格条件,经核****管理局公开信息,目前全省仅2家企业同时持有上述两项生产许可证,远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 3 家合格供应商标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属违法情形。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本项目采购需求包含气态和液态医用氧,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1条(生产许可)和第51条(经营许可),以及医用氧作为特殊药品的专门监管规定(医用氧(包括气态和液态)作为药品,其生产和经营必须符合药品监管要求,且气态和液态医用氧在生产环节视为不同品种,需要分别取得许可),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故特定资格条件的设置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规范。 |
| 澄清事项 | 澄清前时间 | 澄清后时间 |
| 开标时间标书代写 | 2025-12-02 09:00 | 2025-12-02 09:00 |
| 投标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2025-12-02 09:00 | 2025-12-02 09:00 |
| 缴纳保证金时间 | 2025-12-02 09:00 | 2025-12-02 09:00 |
无
| 一、采购人信息 |
| 采购单位:**** |
| 联系人:李正娟 |
| 电 话:0731-****0086 |
| 地 址:**市道吾**路452号 |
| 二、代理机构信息 |
| 代理机构:**** |
| 联系人:李灵芝 |
| 电 话:153****0797 |
| 地 址:**市**中路18号3楼30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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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11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