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人民检察院****村委2林班356、389、403、490、519、525、531、544、568小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共涉及两个违法行为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共计2.935公顷。
目前违法行为人已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935公顷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于2024年10月30日通过我局的复垦复绿验收合格。经我局按程序审核出具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测算审批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共计2.935公顷,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5842.6元,平均0.88元/平方米。
因该案件涉及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均低于10元/平方米。根据《关于规范涉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工作的意见》(**发〔2022〕20号)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就****村委2林班356、389、403、490、519、525、531、544、568小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召开论证会。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讨论,一致认为所需费用可行,原则同意并报我局局务会审定。经局务会研究,一致同意按照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测算审批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现对论证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对相关费用有异议,请及时向****反映,并提供加盖单位印章或者签署实名和联系方式的反映材料。
公示时间:2025年11月14日—2025年11月24日
联系人:黄胜春 联系电话:0779-****660
地址:**县南珠大道8号
邮编:536100
附件:1.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测算审批表
2.《关于**县常乐镇大教村2林班356、389、403、490、519、525、531、544、568小班涉案44.03亩林地复垦复绿验收合格确认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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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