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名称:******公司
通讯地址:**市**区****委员会五**置小区9号1楼
法定代表人:蒋成敏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市******基地智慧大棚建设项目(重)
质疑项目编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
三、质疑答复函内容
我公司于2025年11月16日收到贵单位以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市******基地智慧大棚建设项目(重)(项目编号:****)的《质疑函》。作为本次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我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协助处理本次质疑。****公司认真负责的精神,****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了详细审查,****公司提出的质疑,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2025年11月14日贵司发布**市******基地智慧大棚建设项目(重)中标候选人公示,****一中标候选人为****,经我公司查询相关信息得知,****与本项目另外一家投标人湖****公司存在关联,经过搜索相关信****公司是陈银桂和朱其汉两人共同实际管理。根据招标文件21页第1.4.4写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所以应该判定****和湖****公司投标无效。
质疑答复:
1、****公司提出的事实依据一、二,****回函称质疑事项提到的电话****公司所有,湖****公司回函称质疑事项提到的电话****公司所有。****及湖****公司均称工商年报****公司代理操作,其过程可能搞混联系方式。经我司****公司给出的截图中发现,在贵公司提供的网站“天眼查”和“爱企查”这两个网站中,拥有联系电话:150****4672,电子邮箱:****@qq.com****公司有多家(详见附件),****公司或企业更是多达上百家,不****公司的相关信息上。****回函称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公司及企业在2023年的企业年报中都显示企业联系电话为“150****4672”(详见附件)。贵公司以相同的邮箱及联系电话来断定****和湖****公司存在关联缺乏事实依据。经查询,天眼查及爱企查是商业查询平台,其平台公示相关供应商的部分信息相同并不能说明****和湖****公司存在关联。故贵公司提出的事实依据一、二不成立。
2、****公司提出的事实依据三、四,****回函称陈银桂在担任****财务负责人期间个人在外担任了湖****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我公司当时并不知情,后来知晓后马上与陈银桂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于2023年2月20****公司财务负责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变更财务负责人截图详见附件),所以陈银桂名字在2023年2月20日前仍就挂在工商登记窗口中。且陈银桂在****任职财务负责人期间,****公司单位负责人,不存在控股、管理的关系。关于招标文件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的规定,指明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故贵公司提出的事实依据三、四不成立。
3、****公司提出的事实依据五,****回函称项目经理刘剑从湖****公司离职后进入到****任职属于员工个人原因正常跳槽,两家公司并无实质性关系。****也提供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有效的劳动合同,证明项目经理刘剑确实属于****的在职人员。贵公司根据项目经理的任职关系,****公司存在必然联系属于主观推断,缺乏事实依据。
4、本项目于2025年10月24日发布了招标公告,于2025年11月14日9:00分截标,并开展了开评标工作。根据****及湖****公司****公司多方核查,两公司均为法定代表人100%持股(详见附件)。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的关系。贵公司提出的****及湖****公司是陈银桂和朱其汉两人共同实际管理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单位如对本次回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单位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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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9日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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