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环境局关于泗****公司**港**港区成子河作业区**庄码头新增货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索引号 | **** | 分类 |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5-11-19 |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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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环建管〔2025〕35号
泗****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港**港区成子河作业区**庄码头新增货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简要概况。项目位于**市**县成子河航道二里桥和宿淮盐高速桥之间,本项目仅新增液碱1个货种,依托现有5#1000吨级液体化工泊位新增液碱装卸船作业设施及管线进行装卸船作业,不设置液碱储罐,液碱不在厂区内储存,不进行港池、航道疏浚,不新增水工结构,不新增用地。本项目出港液碱来源于**市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出港外运至下游企业;进港液碱通过码头输送管道泵至碱液槽罐车再运至**市化纤印染企业(进出港均不得运输液碱副产品及废碱)。项目扩建后,全厂乙二醇年设计吞吐量140万吨,液碱年吞吐量10万吨(出港5万吨、进港5万吨)。全厂码头泊位吨级、岸线长度、用地范围和年设计吞吐量150万吨均保持不变。
项目实施可能对沿线生态、声环境、水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减缓和控制。仅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措施,并在工程建设和运营期管理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理念,采用先进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加强沿线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场布设、施工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小施工期噪声及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尽量选择在枯水期,施工废水不得随意排放,施工期固体废物不得向水域排放或在水域附近堆放,设置施工物料堆存围挡。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施工场地设置围挡,加强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的管理,加强施工机械、车辆、船舶维护保养等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运营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装卸、运输、储存等各类废气治理措施,按有关要求建设岸电系统和接口。项目定期清扫,保持路面清洁,定期洒水抑尘,运输车辆燃用符合标准的柴油,泊位配备岸电设施,船舶在港期间使用电力作为驱动能源。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限值,运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给排水系统。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厂区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处理厂集中处理。运营期,不新增员工,不新增陆域生活污水。停靠船舶含油污水****海事局备案的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不经由码头陆域接收和处理,不在厂区接管。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选用低噪声机械、加强机械保养维护、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作业时间等噪声控制措施。运营期,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主体采用基础减振、消声等噪声控制措施,确保码头前沿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陆域厂界噪声东侧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西、南、北侧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排放限值。
(六)按固废“减量化、**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收集、贮存、管理、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最大允许贮存时间不超过90天,同时做好台账和系统登记管理工作。禁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任何危险废物。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运营期到港船产生的生活垃圾由船方委托在海事部门备案的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本项目不涉及新增危险废物。
(七)项目设置雨水排放口1个。按相关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
(一)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颗粒物≤0.028t/a、
SO2≤0.00008t/a、NOX≤0.00298t/a、CO≤0.00023t/a、HC≤0.00009t/a。
(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2.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量:VOCs≤0.05263t/a;
无组织排放量:颗粒物≤0.028t/a、SO2≤0.00008t/a、
NOX≤0.00298t/a、CO≤0.00023t/a、HC≤0.00009t/a。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10717t/a、
COD≤1.66/0.536t/a、SS≤0.923/0.107t/a、氨氮≤0.029/0.029t/a、TP≤0.0046/0.0046t/a、TN≤0.0342/0.0342t/a。
(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处理站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和**市******执法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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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统一代码:2502-321323-89-01-473235)
抄送:****环境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执法局、市****服务中心、市固废辐射****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