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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来“关于**县文物建筑本体修复室内陈展及配套环境整治项目变更的申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该项目变更。原《关于**县文物建筑本体修复室内陈展及配套环境整治项目立项的批复》(彭发改字〔2025〕305号)作废。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县文物保护利用及展览展示提升和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立项。
二、项目法人:****
三、项目代码:****
四、项目建设地点:**县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对陶博吾故居、汪家状元府(状元府石雕)、汪辟疆旧居、许氏父子翰林府文物点进行保护修缮,****纪念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大圣塔进行陈展提升,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仙人桥环境整治,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狄公祠和纵囚墩环境整治和陈展提升,****纪念馆展陈面积750平方米,陶博吾故居占地面积 200平方米,许氏父子翰林府占地面积311.4平方米,汪家状元府(状元府石雕)占地面积168.8平方米,汪辟疆旧居占地面积219.5平方米,狄梁公祠遗址500平方米,仙人桥21平方米,纵囚墩遗址9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筑改造提升,修复室内展陈,安防、消防,以及周边环境整治等配套工程。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项目估算总投资约1050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一般债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七、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1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来我委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八、请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进一步论证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抓紧落实规划选址、项目土地等前****管理部门的意见、资金来源等前期工作和具体建设方案,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九、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十、需要使用砂浆的项目,请按照《****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彭府办发[2021]13号)执行。
十一、项目联系人:王希 联系电话:150****8272
此复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