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共体中央供液系统(一期改造)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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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质 疑 人: **千****公司

地 址: **省**市**市**江财富城A座1301室

法定代表人: 陈日红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质疑事项1:采购内容中“二、技术参数要求,第▲15、支持后期加装透析液集中供液(CDDS)系统,支持加装CDDS系统后CCDS和CDDS同时运行、联动供液、联机消毒、系统互联。”存在指定品牌的情形。
事实依据:透析液集中供液(CDDS)系统是属于三类医疗器械管理要求。
目前中国取得“透析液集中供液(CDDS)系统”设备注册****公司,但在国内有销售的产品品牌为“日本JMS”一家。
此条设置为“▲”号,满足本条要求的目前**范****公司产品“日本JMS”,说明招标方故意锁定品牌,违反公**则。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次招标中技术参数和配置清单的设置情况,高度疑似违反了该条款规定。
我司要求:删除本条不合理的参数需求。
质疑答复内容:该条款不予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采购内容中“二技术参数要求第▲15、支持后期加装透析液集中供液(CDDS)系统,支持加装CDDS系统后CCDS和CDDS同时运行、联动供液、联机消毒、系统互联。”不存在指定品牌。我院未来要打造一体化JSDT标****中心,CDDS是必须的产品,本次招标的设备后期需要具备加装CDDS的功能是本院的刚性需求,不存在锁定品牌,**、JMS、****公司的产品具备加装升级功能,满足三家品牌。







质疑事项2: 采购内容中“二、技术参数要求,第△7、配备储存桶,并且容量≥100L;△9、溶解槽大于120L,配液时间小于30分钟。”存在与国家行业SOP等要求相违背。
事实依据:根据最新血液净化SOP2021版内容中集中供液的要求。主要核心要求“现配现用,少量多次”。而这一参数要求明显与行业标准要起相违背。
该参数疑似指向特定厂商技术,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建议修改为:△7、配备储存桶,并且容量≤100L;
△9、溶解槽小于等于120L,配液时间小于30分钟。
或直接去掉具体量化数字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次招标中技术参数和配置清单的设置情况,高度疑似违反了该条款规定。
质疑答复内容:该条款不予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采购内容中“二、技术参数要求,第△7、配备储存桶,并且容量≥100L;△9、溶解槽大于120L,配液时间小于30分钟。”不存在与国家行业SOP等要求相违背;关于SOP“现配现用、少量多次”是对供B浓缩液提出的要求,并非对A浓缩液的要求。《2021版SOP》第二篇第八章中的第三点浓缩液透析液配置6.为保证配制的B浓缩液的浓度和微生物符合要求,透析B粉的溶解要采取以下原则(1)现配现用、少量多次。
质疑事项3:采购内容中“二、技术参数要求,第△12、具有自动消毒功能:喷淋式消毒”。此条参数存在产品倾向性。
事实依据:各公司产品消毒方式是根据各产品的技术特征设计,行业内没有固定标准可循,传统的喷淋式、侵泡式等方式都可以达到同样消毒效果。此次招标中技术参数和配置清单的设置情况,高度疑似有产品倾向性。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次招标中技术参数和配置清单的设置情况,高度疑似违反了该条款规定。
建议修改为:△12、具有自动消毒功能,达到相关行业标准要求。
质疑答复内容:该条款不予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采购内容中“、技术参数要求,第△12、具有自动消毒功能:喷淋式消毒 ”。此参数不存在产品倾向性;喷淋式消毒非一家品牌产品的独有参数,泰士康、迈凌、瀚泓等品牌都具备喷淋式消毒方式。

质疑事项4:采购内容中“三、A浓缩液存储与输送装置技术参数,第△5、供液管路材质非硅胶,采用医用特殊树脂软管,抗细菌滋生,抗腐蚀,无死腔。”此条参数存在产品倾向性,且结合前面第▲15条的技术参数,存在指定品牌的情形。
事实依据:现有血液透析设备(血透机、血滤机),所有的厂家和品牌在生产制造产品时,设备内部的连接和供液管路材质全部都是采用医用级硅胶。医用级硅胶软管在血液净化设备中主要材料使用,能够达到“抗细菌滋生,抗腐蚀,无死腔”的效果。且目前没有任何研究表明,“医用特殊树脂软管”比医用硅胶软管在血液净化制品中表现出“抗细菌滋生,抗腐蚀,无死腔”更有有优势。“医用特殊树脂软管”中,本身“特殊”就存在含糊表述且有特定产品的情形,不能作为参数要求。技术参数可以设定要求(如材料的强度、抗菌等级等)描述效果,而非指定具体材料。
硅胶材料特性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也规定,评标仅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而非限定材料类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标书代写
建议修改为:△5、供液管路材质:采用硅胶或医用特殊树脂软管,抗细菌滋生,抗腐蚀,无死腔。
质疑答复内容:该条款不予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采购内容中“三、A浓缩液存储与输送装置技术参数,第△5、供液管路材质非硅胶,采用医用特殊树脂软管,抗细菌滋生,抗腐蚀,无死腔。”此条参数不存在产品倾向性,且结合前面第▲15条的技术参数的回复,不存在指定品牌的情形;对于质疑“供液管路材质非硅胶,采用医用特殊树脂软管,抗细菌滋生,抗腐蚀,无死腔”是对透析液后期品质的保障。供液管材质要求非硅胶的特殊树脂软管,符合抗细菌滋生、抗腐蚀、无死腔,要求的医用特殊软管非专用配件,和集中供液品牌无关,可以从第三方渠道获得..................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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