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宁东铁路电气化改造项目外部电源工程**县段、**区段临时用地手续的请示》(宁铁函〔2025〕332号)及材料收悉。根据《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可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经审核,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宁东铁路电气化改造项目外部电源工程(**县段、**区段)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和《宁东铁路电气化改造项目外部电源工程(**县段、**区段)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并通过了审查,临时占用的****草原局审批通过,临时占用的草地经吴****草原局、****管理局审批通过,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区东塔寺乡白寺滩村、干饭渠村、刘碱滩村、新接堡村、石佛寺村,**县冯记沟乡暴记春村、丁记掌村、冯记沟村、回六庄村、古峰庄村辖区内33.5882公顷(503.82亩)土地,用于宁东铁路电气化改造项目外部电源工程(**县段、**区段)临时用地,用途为地上线路架设15.8389公顷、地下管线敷设作业7.1615公顷、施工便道10.5878公顷,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见勘测定界图)。总用地面积:33.5882公顷,其中:耕地5.2358公顷(永久基本农田2.6313公顷、一般耕地2.6045公顷)、果园1.0911公顷、乔木林地0.1292公顷、灌木林地1.8243公顷、其他林地0.5748公顷、天然牧草地15.2232公顷、其他草地0.1025公顷、工业用地0.0128公顷、采矿用地0.1326公顷、****基地0.0474公顷、公用设施用地0.0136公顷、特殊用地0.0291公顷、铁路用地0.4138公顷、公路用地0.7346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0.0451公顷、农村道路5.1742公顷、沟渠2.7868公顷、裸土地0.0173公顷。
**区总用地面积:11.4761公顷(172.14亩),其中:耕地4.5634公顷、果园1.0911公顷、乔木林地0.0859公顷、其他林地0.5408公顷、其他草地0.1025公顷、工业用地0.0128公顷、****基地0.0474公顷、公用设施用地0.0015公顷、特殊用地0.0291公顷、铁路用地0.3963公顷、公路用地0.5808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0.0451公顷、农村道路1.1950公顷、沟渠2.7844公顷。地上线路架设3.0884公顷、地下管线敷设作业7.0305公顷、施工便道1.3572公顷。
**县总用地面积:22.1121公顷(331.68亩),其中:耕地0.6724公顷、乔木林地0.0433公顷、灌木林地1.8243公顷、其他林地0.0340公顷、天然牧草地15.2232公顷、采矿用地0.1326公顷、公用设施用地0.0121公顷、铁路用地0.0175公顷、公路用地0.1538公顷、农村道路3.9792公顷、沟渠0.0024公顷、裸土地0.0173公顷。地上线路架设12.7505公顷、地下管线敷设作业0.1310公顷、施工便道9.2306公顷。
二、本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1年,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至2026年11月16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严格按照批准用途、范围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位置、扩大临时用地范围、增加开发强度等。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你单位应对使用的耕地耕作层进行表土剥离,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加强后期管护,确保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五、临时用地使用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部门和林业和草原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六、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
(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宁东铁路电气化改造项目外部电源工程(**县段、**区段)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严格落实生态恢复责任;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
(四)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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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