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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级自然灾害救援能力提升装备建设项目——抗洪抢险装备补充采购2
三、采购日期:2025-09-1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金****公司
地址:**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北大道1130号F02栋604-2
被投诉人 1 :****应急管理厅
地址:**市**区蕾坛路2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区**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7层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
投诉事项1: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2:更正后的招标文件设置仍然以投标人或制造商的人员数量和人员资质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3:评审因素未与采购需求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4:存在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且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5: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排后潜在供应商,违反法律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3、4、5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2、3、4、5。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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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