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公告类型信息公告 | |
| 阳光采购 | 发布时间2025-11-20 | |
| 各供应商: ********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专业技术方案评估服务项目,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次采购项目。 供应商须在参与项目前,前往****一体化数字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网址:wz.****.com)进行注册(建议使用“傲游(www.****.cn)”、“QQ(http://browser.****.com/)”浏览器。注册时须在系统上传原件扫描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扫描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扫描件、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操作步骤详见一体化系统门户“供应商管理”中“帮助中心”的平台注册指引。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专业技术方案评估服务项目 2.项目地点:**市。 3.项目内容:1)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重大施工技术方案、关键工艺、重大变更等各阶段的技术成果进行评估,提出意见,确保技术文件合理可行,且符合标准规范及委托人相关要求。2)根据咨询评审意见复核修改完善后的技术文件。3)在约定时间内出具评估报告。 4.*本项目最高限价为:90万元人民币(含税) 1)供应商必须对全部服务内容进行报价,报价应包含所有税费。 2)供应商必须对本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如有缺漏,将导致报价无效。 3)报价超过采购最高限价为无效报价。 5.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6.*项目服务期限:委托事项发生起至咨询服务工作完成止。 7.*报价有效期:报价有效期为报价截止日后的90天内。 二、*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有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或****事业单位(须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近三年没有因行贿犯****政府或本项目业主宣布取消投标资格。(须就此项内容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样版见附录3)。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报价,否则全部取消资格。 *4不得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cn)查询为准,报价人需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未按格式要求截图或截图信息不清晰将作否决报价处理)。 *5不得被列为“严重失信”,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n)查询为准,报价人需按采购文件给定的格式要求从“信用中国”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未按格式要求截图或截图信息不清晰将作否决报价处理)。 *6.报价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6.1与采购方、****公司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发生各种诉讼和仲裁。 6.2 报价人、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被列入****不予**对象名单且在限制期内。 6.3报价人、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存在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不得参与采购活动的情形。 6.4存在其它失信情况的。 关联公司:是指采购方所全资、****公司以及采购方所属的各非法人实体单位。 *7.报价人应对采购方以下“**商不诚信行为”的确定条件进行响应,并提供承诺书: 7.1参与本项目的报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采购方不予**对象名单: 7.1.1通过向采购方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成交; 7.1.2借用他人名称、资质进行挂靠,或者将自己的名称、资质借给他人挂靠进行报价,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7.1.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对象; 7.1.4在采购过程与采购方相关工作人员私下进行协商谈判,损害采购方或其他报价人利益; 7.1.5针对资格审查文件、采购文件或者在资格预审公示或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恶意进行质疑,影响采购工作顺利推进; 7.1.6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7.1.7采购方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报价人拒绝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7.1.8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公司发生诉讼或仲裁的报价人; 7.1.9发生****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情形; 7.1.10参与采购方非招标采购活动进行两次(含)以上无效异议的**对象,因其无效异议****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工作滞后的,可纳入非招标采购项目不予**名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无效异议: ——异议主体不是报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报价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异议人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明确的要求; ——异议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异议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其他属无效异议的情形。 7.2成交报价人在合同履行,项目实施、运行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予**对象名单: 7.2.1不按采购文件要求,报价文件承诺的条件与采购方签订合同,或在合同签订中存在欺诈情形,违反采购文件规定,****公司不利; 7.2.2违反合同约定,将承揽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他人; 7.2.3因成交报价人责任原因连续发生不安全事件、事故或造成恶劣不良影响; 7.2.4使用的设备、材料以次充好或提供与合同不符的假冒伪劣产品等降低质量情形或造成不良影响; 7.2.5因环保、噪音问题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7.2.6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发生上访维稳事件,或****公司垫付农民工工资; 7.2.7虚报工程量或设备、材料结算量,拒不接受第三方咨询单位按合同约定审定的工程造价,设备、材料数量,造成工程延误、设备材料到货期延误、结算滞后; 7.2.8拒绝履行合同主要条款,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约; 7.2.9因严重违约被采购方依法单方解除合同; 7.2.10存****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行贿等不廉洁情形。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9.承诺同意按采购方模板与采购方签署廉洁协议。 10.项目完成期限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11.报价有效期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12.按采购文件全部要求提供承诺书/承诺函、证明资料。 三、参与项目及采购文件获取方式 1.参与项目的供应商须在参与项目前前往一体化系统进行注册。 2.供应商注册通过后登录一体化系统,登录系统点击首页的“可参与项目”;在“搜索框”处输入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进行查找,在列表中选择需要参与的项目,点击“加入我的项目”;点击“我的项目”,在列表中选择相应的项目,点击“文件下载”,缴纳平台服务费后,下载采购文件。采购文件获取开始及结束时间:2025年11月20 日12点00分至2025年11月25日12点00分。未按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报价将被采购方拒绝。标书代写 3.相关操作指引请广大供应商登陆****一体化数字交易系统“供应商管理”-“帮助中心”-“供应商平台操作手册”认真查阅平台使用方法,以有效参与项目。 四、报价文件的提交形式、地址和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1.供应商须在一体化平台缴费成功后,以现场递交或邮寄两种方式递交项目报价文件。 2.报价文件递交地址为: **市**区机场路282****集团办公楼309办公室 ,收件人: 路小姐 ,联系电话: 020-****0518、138****0510 ,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5 年 月 日17时前。(邮寄方式递交的报价文件以收件人本人签收时间为准,不接受存放快递代收点)。标书代写 3.递交报价文件应采用信封或外包装密封,全部信封或外包装上应当注明报名项目名称、“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日期和时点)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印章或授权代表签名。所有报价文件为1正2副,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要求如下: 收件人: 路小姐 项目名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专业技术方案评估服务项目 供应商(公章):(供应商全称) 供应商地址: 及“**时间 2025 年 11 月 25 日 12 时前不得启封”字样。 信封内应附报价文件完整电子文档(U盘)(不按要求密封的报价文件,采购方将拒绝接收报价文件,相关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报价文件按指定时间、地点送达,逾期递交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 5.采购方不接受以电话、传真等形式的报价文件递交方式。标书代写 6.供应商未按要求密封的报价文件不予接收。如报价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标记,采购方对报价文件的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五、相关声明 1.报价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后,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方将发布公告**接受登记时间。在延期登记时间内,已递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的资料仍有效,未递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可根据公告的约定时间参与登记。标书代写 2.符合资格条件,且参与项目的供应商至少应达到三家以上,不足三家的,采购方将重新发布采购信息,组织第二次采购。 3.如果第二次符合资格条件、且参与项目的供应商仍不足三家或没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的,采购方可按本单位相关规定推进工作或终止项目。 六、采购方将不承担供应商准备报价文件和递交报价文件以及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七、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方地址:**市**区机场路282号 采购方联系人:路小姐 电话:020-****0518、138****0510 八、采购方采购人员廉洁行为举报电话 采购方纪检监察机构电话: ****2900 九、本项目为****自管非招标类采购项目,其适用的采购规定为企业内部相关规定。 十、被纳入采购方不予**对象名单的供应商,其报价将被拒绝,具体名单详见****一体化数字交易系统“供应商管理”(不予**单位名单)。 **** 2025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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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