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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区垃圾处置及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第二批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8月5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市**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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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评分标准未依法细化、量化,判断标准缺失,违规设区间分致评标模糊,****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之间竞争。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公司对******区垃圾处置及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第二批项目(****)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财政局 | ||||
| 2025年11月1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