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海宁市湖塘利众电镀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审批
浙江-嘉兴-海宁市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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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市湖塘利众电镀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一、地块基本情况

原**市湖塘利众电镀厂地块位于**省**市海****社区,**木杨桥港,北至东西大道,西至南路浜,南至农田。中心点坐标为120.73247°E,30.45759°N,面积约6632 m2。

1975年地块内建成**市湖塘利众电镀厂用于金属工件表面镀锌、镍、铜生产,直至2008年停产;原厂房于2008年分别租赁给**市科泰克****公司和**市****公司分别进行电镀助剂、金属表面改性剂和锌合金拉链的生产,直至2020年停产。所有厂房均于2020年拆除,拆除后地块被用于建****驾校练车场地。

地块现状为空地和河道,未来规划为设施农用地和河流水面,属于非敏感用地。根据《****生态环境厅******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第七条,丙类地块要求,“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8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此,****(业主单位)委托**科环****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对本地块按照丙类地块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本次调查未进行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分阶段进行,本报告已满足详细调查采样要求。

二、第一阶段调查

根据前期资料收集调查、现场人员访谈及实地勘查:

1975年地块内河道北侧内建成**市湖塘利众电镀厂用于金属工件表面镀锌、镍、铜生产,之后分别于1985年、1997年进行了改扩建,产品和工艺未发生变更,生产区域扩张至地块河道南侧,直至2008年停产。

2008年停产后,原**市湖塘利众电镀厂河道北侧厂房租赁给**市科泰克****公司进行电镀助剂、金属表面改性生产,直至2020年停产拆除;河道南侧厂房租赁给**市****公司进行锌合金拉链生产,直至2020年停产拆除。

2020年至2024年,厂房拆除后,地块河道北侧区域被用于堆放混凝土等建筑材料,南****驾校练车场地,用于家用小汽车驾驶培训。目前,原混凝土堆放区域建材已全部清除,地块现状为空地。

本地块周边历史上存在的企业或可能对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产生影响的污染源包括嘉****公司和**市润涛****公司,分别进行瓦楞纸板和高铝粘土坩锅生产。

综上,经第一阶段的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资料收集调查后分析,第一阶段难以排除本地块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可能性,因此需对该地块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第二阶段调查

本地块面积约本6632 m2,本次调查分为初步采样和补充采样。其中,初步采样地块内共布设33个土壤采样点位和7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地块外布设1个土壤和地下水清洁对照点位。采样深度为6~9 m。此外,于地块中央河道处布设3个地表水和底泥采样点位。

检测项目包括:

(1)土壤和底泥检测指标

①基本指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项;

②其他特征因子:pH、锌、总铬、钴、锑、甲醛、氰化物、氟化物、和石油烃(C10-C40);

(2)地下水检测指标

①常规指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82017)表1中35项常规指标(除放射性和微生物指标);

②基本指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项;

③其他特征因子:总铬、硼、钴、锑、总磷、甲醛、石油烃(C10-C40);

(3)地表水检测指标

①基本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的常规指标;

②其他特征因子:总铬、镍、硼、钴、锑、碘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苯乙烯。

补充采样共布设16个土壤采样点位,针对初步采样超标点位划定污染范围。送检61个样品(不含平行样),检测指标包括pH、镍、六价铬、氰化物、甲醛。

四、调查结果与结论

本项目通过初步采样和补充采样,本项目调查已满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 第72号)中详细调查布点要求,可划定污染范围。

(1)土壤和底泥检测结果

土壤和底泥检测结果显示:六价铬、镍、氰化物和甲醛共4项指标浓度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检测结果

地块内地下水各项有检出指标中,pH值、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色度、溶解性固体总量、总硬度(以CaCO3计)、硫酸盐、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硫化物、氰化物、氟化物、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碘化物、氯离子、总磷、铝、铜、铁、镍、钠、硒、铬、钴共26项指标的部分样品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指标共8项,包括:氰化物、氟化物、挥发酚、碘化物、镍、硒、铬、钴。

(3)地表水检测结果

地块中部河道地表水中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和硼未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地标准限值。

(4)调查总体结论

根据《**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因此,本地块应进行下一步风险评估工作,判断是否需要实施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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