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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关于发布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我公司现将《****公司再生**、建材**化回收利用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包括验收意见)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公司再生**、建材**化回收利用项目(阶段性)
项目地址:**省**市**区胡村镇胡村庄东侧600米处
建设单位:****公司
公示内容:验收报告、验收意见
(链接:链接:https://pan.**.com/s/1a6OzerSgFz_vPFApxi0RDQpwd=t0b3 提取码:t0b3)
公示期限:自2025年11月20日起20个工作日
联系人:何总
联系电话:183****4444
公示期间,如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真实姓名,单位需加盖公章。
我单位承诺对公示时间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