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1797
通讯地址:**区谷阳路229****环境局
镇京环审〔2025〕7号
关于对****公司****基地部总装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公司****基地部总装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省**市**区**洲临港产业园,项目建成后生产大型装卸桥(集装箱岸桥或桥式卸船机)15 台(套),门座式起重机和转载浮吊 25 台,集装箱场桥 40 台,其他大型非标港机或海工过驳装备 10 台(套)进行总体装配。
本项目已取得**市京****办公室备案(镇京政服备〔2024〕136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服务中心评估意见(镇环服咨〔2025〕92号),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该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初期雨水。该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初期雨水经过滤沉淀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管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接****处理厂,尾水排入京杭大**。****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中B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的收集和处理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低工位处的打磨粉尘进入移动式烟尘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高工位处的打磨废气无法收集约80%沉降于地面,20%无组织排放;低工位处的焊接废气进入移动式烟尘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高工位处的焊接废气无法收集直接排放;调漆废气密闭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刷漆、晾干废气在刷漆、晾干工位设置集气罩,低处上漆工位有机废气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高处上漆工位由于高度限制,无法收集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打磨除锈粉尘、焊接废气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相应标准;调漆刷漆晾干废气中的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标准;无组织排放厂界排放浓度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表3相应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车间外厂区内的排放浓度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3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采取隔振、隔声建筑物隔声、厂区绿化隔声、设备合理布局远离厂界、加强设备维修保养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废:焊渣、废过滤棉(烟尘净化)、废磨片及打磨废渣、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废品回收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危险废物:废漆料桶(HW49)、废刷子及废彩条布(含漆渣)(HW49)、废活性炭(HW49)、废吸油棉(HW49)、废液压油(HW08)、废液压油桶(HW08)、废弃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七)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4024/14024t/a,COD≤1.905/0.561t/a、BOD5≤0.288/0.1402t/a、SS≤1.342/0.1402t/a、氨氮≤0.0684/0.0421t/a、总磷≤0.0192/0.0042t/a、总氮≤0.1596/0.1402t/a。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非甲烷总烃≤0.0055t/a,二甲苯≤0.0016t/a。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0799t/a,非甲烷总烃≤0.119t/a,二甲苯≤0.0425t/a。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项目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市******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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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