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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报价人:
我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发布“****集团****公司****合实验区分公办公耗材及服务采购项目”比选公告,项目编号:(****);现对原比选文件中部分内容进行更改,详情如下:
一、第二部分第5条(第5页)评审标准和方法更改为:
若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递交报价文件的报价人数量不足3家,或本项目通过资格及报价文件响应性审查合格的报价人数量不足3家的情况下,则按以下规定执行:①通过资格及报价文件响应性审查的合格报价人数量仅有2家的,则直接对两家报价人进行竞争性谈判[报价人递交的报价文件中已注明的“报价含税总价”即为谈判的首次报价。经评审及谈判后,参加谈判****小组的要求提交本项目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得高于首次报价),评审小组将推荐最终投标报价最低的报价人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②通过资格及报价文件响应性审查的合格报价人数量仅有1家的情况下,直接对一家报价人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并按规定的谈判程序进行谈判[报价人递交的报价文件中已注明的“报价含税总价”即为谈判的首次报价。经评审及谈判后,参加谈判****小组的要求提交本项目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得高于首次报价)。标书代写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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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