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21日 |
| 标 题: ****关于县人民公园西南向 PB2014—37、38、39、45号地块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浦政函〔2024〕305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2日 |
******局:
报来《******局关于审批县人民公园南向PB2014—37、38、39、45号地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请示》(浦自然资报〔2024〕434号)收悉。经2024年10月22****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制订的《县人民公园西南PB2014—37、38、39、45号地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一、收回县城**片区安置地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局将******公司的PB2014—38、39、45号3个地块等价置换至PB2014—39号地块西向的PB2024—12号、PB2024—13号地块,面积共90487.17平方米(135.7308亩),置换土地四周界址详见浦测Ⅰ〔2024〕1503号置换土地勘测定界图,PB2024—12号地块四周界址详见浦测Ⅰ〔2024〕1027号出让土地勘测定界图,PB2024—13号地块四周界址详见浦测Ⅰ〔2024〕1028号出让土地勘测定界图,置换后土地用途不变,为城镇住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兼零售商业(批发零售)用地。出让年限为住宅用地61年(截止时间为2085年8月25日),零售商业用地31年(截止时间为2055年8月25日)。 土地交付方式由平整场地后交付变更为按现状交付,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按现状交付土地,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开发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局与******公司签订土地置换协议,签订置换协议之日起,******公司须3个工作日内注销PB2014—38、39、45号地块不动产权证书,证号:桂(2019)**县不动产权第****803号、桂(2022)**县不动产权第****593号、桂(2022)**县不动产权第****595号。同时注销PB2014—38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土出字[2014]24号,电子监管号:****222014B00435),注销PB2014—39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浦土出字[2017]12号,电子监管号:****222017B00166),注销PB2014—45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土出字[2015]19号,电子监管号:****222015B01366)。
二、同意**PB2014—37号地块(出让合同编号:**土出字[2014]23号,电子监管号:****222014B00425)动工开发期限,重新约定PB2014—37号地块开工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前,竣工时间为2028年5月31日前,免收土地闲置费。土地交付条件由平整场地后交付变更为按现状交付。
三、上述4个地块闲置土地处置后,出让人、受让人双方互相不再追究对方在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签订出让合同补充条款时间前的违约责任。
2024年11月21日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