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高新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概况和服务情况,现将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一、相关条例和规定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有关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高新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名单
截至2025年11月20日,辖区共有113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一类维修备案企业20家,二类维修备案27家,三类维修备案66家。具体名单见附件。为确保消费者权益保障请各单位和个人选择已备案维修企业维修车辆。同时,将不具备开业条件仍在接受检查处理的黑名单业户提醒公示。
三、送修车辆注意事项
(一)查看维修企业相关公示内容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及经营项目,公示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维修质量保证期及相关管理制度等信息。
(二)合法维护相关权益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3.查询维修记录是否上传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客户端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外的车辆维修企业、送修车辆、送修里程、送修时间、故障描述、维修项目、配件使用等维修数据信息。
4.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竣工质量检验合格后,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5.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落实固体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处置措施。
四、纠纷调解和违法举报
1.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方遇有汽车维修质量问题,与承修方协商解决不成的。
2.发现焊接作业无焊工证等安全隐患问题的。
3.发现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办理备案,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遇到以上情况欢迎到******中心419办公室或致电0915-****511反映和举报,我区将对举报人员信息严格保密。
附件: 1.机动车维修企业备案清单公示.xlsx